浅论第三人撤销之诉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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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第三人撤销之诉

舒子航

(四川大学,四川成都610207)

摘要: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是我国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新增的一项内容,其不仅可以有效地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权利主体申诉难的现状,更重要的是在维护司法权威,切实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方面也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诉讼法;权利保障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定义

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即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相较于以往的《民事诉讼法》,这是一种新设立的诉讼制度,主要指案外第三人申请撤销他人之间已经生效的、错误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以维护自己民事权益的制度,简称“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非原诉当事人对原诉所涉争议标的有权属资格,或虽无请求资格但对原裁判所涉实体权益有一定关系,在提出证据证明非因自身原因未能参加原诉的情况下,可向原审法院提出对原诉裁判进行变更的诉讼程序。

二、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重要意义

第一,能有效遏制和防止虚假诉讼对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损害。虚假诉讼是指案件的原被告双方相互串通,编造了一个实际生活中并不存在的纠纷,并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生效判决的方式损害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在现今司法实践中,虚假讼的情况呈现增多的趋势,这与民事诉讼活动其本身的特点是有关的。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处分原则是审理过程中的主要原则,而且原、被告双方可以进行调解、和解。如果虚假诉讼的原被告双方已经虚构好了有关的事实和证据材料,相互串通,并且从表面上看起来已经达到“事实清楚明确,证据确凿充分”的程度,并且双方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都没有任何异议,法官一般不会再对案件的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以及其真实性进行审查,由此致使原被告双方达到了损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在通常情况下,第三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该虚假诉讼的存在,因而也就没有办法参与到诉讼中,进而不能在诉讼中通过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时,案外第三人就可通过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来撤销虚假诉讼的判决,维护自己受到侵害的权益,并且能够从一定程度上遏制虚假诉讼的发生。

第二,更好的保障案外第三人的程序性权利。知道自己的利益正在受到一定的侵害是第三人最基本的程序性权利,但案外第三人有时候并不能及时知道,在非归责于自身的原因而没能积极的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致使程序出现了漏洞,正义遭到了践踏。由此可见,在这一过程中,因程序权利没得到保障进而导致了实体权益的受损。而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出现则对这种程序权利缺失的漏洞进行了弥补,维护了第三人的合法权利,通过保障程序权利,进而达到了对案外第三人实体权益的救济。

第三,完善了现有的保障制度中在案外第三人权利救济方面的短缺。在对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规定之前,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还规定了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案外人异议之诉以及案外人申请再审等制度,这些制度虽然都可以保障第三人的权益,但是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如果案件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那么第三人就不可能知道该诉讼的存在,也就不可能参与到诉讼中,也就不能提起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这种情况也没法用案外人异议之诉进行救济,因为产生影响的判决还没有进行到执行阶段,并没有提起的理由。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设立,能够弥补上述几个制度在保障第三人权益体系构建中的缺陷,补齐保障制度体系的短缺,完善程序保障的完整性。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存在的问题

(一)主体范围过于狭窄

目前,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为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是仅仅让符合条件的有独三和无独三作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过于狭窄。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最初目的是为了保障由于非己原因而没有参与到诉讼中,进而受到生效裁判、调解书不利影响的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法条中只涉及到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忽略了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的利益,便无法真正的保障所有案外人能够平等的享有诉讼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缺乏相应的惩罚机制,导致大量滥诉现象的发生

在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设立以后,据统计,近年来全国适用此制度的案件数量逐年增多。第三人撤销之诉本来是一项对于第三人的特殊救济程序,并且在通常情况下,案件经过了终审裁判后就应当尘埃落定了,但是该诉适用的增多,可能会导致案件处于终而不结的处境,会导致司法秩序的混乱和司法资源的浪费。造成这一现象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与再审程序相比,它的启动程序比较简单,并且诉讼费用也比较低,法律并没有对适用的具体费用进行规定;二是没有相应的惩罚机制,即使败诉也不会承担很大的损失,这就在一定的程度上导致一些第三人对该权利的滥用。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完善

(一)适当扩大适格原告的范围

应当在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之上,对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的范围进行适当扩大,避免此项制度的适用受限。可以将适格原告的范围扩大至所有受生效裁判和调解书不利影响的案外第三人,包括与生效裁判、调解书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以及事实上的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在符合立法文义的基础上,把其他无法参与原诉讼的案外人都纳入到适格主体的范围内,可以尽可能地对受到案件不利影响的案外人利益进行维护,以保障该项制度可以有效地发挥保障第三人权益的作用。

(二)建立相应的惩罚机制

第三人撤销之诉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被滥用的情况,这项制度被某些人用来延长生效裁判的执行过程,对司法的公信力以及裁判的稳定性造成了极大的威胁。现行的法律对于第三人滥用权利的行为应当如何进行处罚没有作明确规定。目前的司法解释中只规定了如果第三人提出的主张不成立,法院可以驳回其诉讼请求,却并没有规定其他的惩罚机制去防止这一权利的滥用的发生。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规定如果第三人滥用权利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对其进行罚款,如果对原诉讼的当事人造成了损害,则应由法院判决对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已经构成犯罪的,就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结语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自设立以来一直在不断的完善与进步,在司法实践中也得以充分的肯定和适用,我坚信,通过学术界的各位学者、实务届的法官、律师等法律人的不断努力及研究,第三人撤销之诉必将更完善、更符合我国司法环境的适用。期待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能更好地实现保护第三人权益的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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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肖建国、刘东.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适用及制度完善[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3]汤维建.恶意诉讼及其防治[J].诉讼法理论与实践,2003年版.

[4]胡军辉、廖永安.论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J].政治与法律.

作者简介:舒子航(1990.07—),男,江西宜春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