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0例交通事故颅脑损伤后法医精神病学鉴定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3-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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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例交通事故颅脑损伤后法医精神病学鉴定分析

唐勇明吴光辉刘劲松

唐勇明吴光辉刘劲松

(南省益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湖南益阳413000)

【摘要】针对交通事故造成的颅脑损伤而导致的精神损伤,从法医精神病学的角度进行深入鉴定分析。方法:随机选取350例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颅脑损伤而导致精神方面受到损伤的伤者,伤者中伴有不同程度的脑挫裂伤167例,无实质性脑挫裂伤的伤者183例。分析:350例患者当中以植物生存状态的伤者10例,外伤性癫痫25例,脑外伤导致的精神障碍67例,脑挫裂伤后的综合症48例,器质性的人格改变36例,应激的相关障碍55例,癔症22例,神经症28例,精神分裂症29例,抑郁症30例。构成伤残X级者217例,其中构成Ⅸ级以上的伤残均进行了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其余133例经评定后未构成伤残或未经评定。结论:车祸对于伤者造成精神方面的障碍影响巨大,大部分伤者在经受车祸冲击后都无法恢复正常精神状态,给伤者本人及其家属造成重要影响。另外,我国在交通事故后精神障碍的伤残鉴定法规及标准还需进一步完善,保障伤者的健康安全。

【关键词】交通事故;颅脑损伤、精神病学;法医;伤残鉴定颅脑损伤作为交通事故的多发损伤,发生率仅次于四肢损伤,其拥有伤害性强、后遗症多、致残率及致死率高的特性,而在司法程序的法医鉴定当中,对交通事故造成的颅脑损伤而导致的精神障碍无标准的法律依据以供参考,这就给法医鉴定工作带来了一定程度上的困难[1]。

1资料与分析

1.1一般资料

选取350例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颅脑损伤案例,且全部伤者后遗症均为精神障碍。其中,男性伤者153例,女性伤者197例,年龄范围在15-65岁之间,平均年龄约为35岁。

1.2损伤类型

在此次研究当中,损伤类型主要包括头皮损伤、硬膜外血肿、硬膜下血肿、颅骨骨折、脑挫裂伤、脑挫伤、脑内血肿、脑室出血以及蛛网膜下腔出血。350伤者当中一种损伤的为59例,占伤者总数的16.8%;两种及两种以上损伤的为125例,占伤者总数的35.7%,伤者中受伤严重的多达5处。

1.3颅脑损伤并发症

因颅脑损伤发生的并发症状包括植物人状态、癫痫、偏瘫、失语、脑积水、颅神经损伤、脑脊液耳鼻漏、颅内积气、颈内动脉海绵窦瘘、颅骨缺损、硬膜下积液、脑萎缩以及中枢神经系统感染等。在本次研究的350例伤者当中,外伤并发症最多的为癫痫以及植物人状态[2]。

1.4精神障碍类型

350例伤者在交通事故后因颅脑损伤引起了不同程度的精神障碍,其中包含以植物生存状态的伤者10例,外伤性癫痫25例,脑外伤导致的精神障碍67例,脑挫裂伤后的综合症48例,器质性的人格改变36例,应激的相关障碍55例,癔症22例,神经症28例,精神分裂症29例,抑郁症30例。同一伤者可能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精神障碍。

1.4伤残鉴定

在本次研究的所有案例当中,构成伤残即X级或以上的伤者217例,其余的133例伤者经判定后未构成伤残或未经伤残判定。在后期的因果关系分析当中,350例伤者的精神障碍与交通事故判定直接有关的215例,间接有关的156例,与交通事故无关的79例。

2讨论

2.1精神损伤的判定原则

由于车祸引起的颅脑损伤导致精神障碍,其类型可以分为功能性与器质性两种,一般情况下,伤残评定都应该在伤者进行系统治疗后的6个月左右进行。首先对伤者进行损伤的类型判定,然后再根据伤者的临床表现作出具体精神疾病方面的诊断,最终结合精神司法医学鉴定结论作为评定依据。

2.2脑器质性精神损伤

这种精神损伤包含外伤性癫痫、脑外伤致精神障碍、脑挫裂伤后综合症、器质性人格改变以及植物人状态等。对这种结论进行判定之前,要进行对陆内器质性损伤的影像学检查,若无客观影像学改变征兆,则判定这类损伤非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对于这类损伤的伤残判定,通常情况下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判定标准(GB18667-2002)》[3]的相关条款进行判定。但是由于该标准与目前的复杂判定情况无法核准,因此还可参照该标准当中的“规范性附录A-伤残等级划分依据”所提到的自主生活情况、职业能力情况、日常生活能力以及社会交往能力等四个方面,进行精神障碍程度的综合判定。

2.3应激相关障碍

导致应激相关障碍的主要原因是强烈且持久的精神刺激,这种障碍隶属于功能性精神障碍,在交通事故当中较为常见,也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应激相关障碍在后期治疗当中疗效比较明显,通常在3-6个月左右即可痊愈,一般来说无法构成伤残判定中的等级判定。对于应急相关障碍的治疗,通常都会采取心理干预的方法作为主要治疗手段,以药物为治疗辅助措施。在交通事故当中,此类案件一般可对伤者进行提早鉴定或是第一时间的调解处理,结果也应为一次性合理赔付较好。

2.4伤残智商判定

当IQ鉴定涉及到法律纠纷时,不排除被鉴定人为获得索赔而进行故意的掩饰或伪装,使得检测结果无法作为可靠的法律依据。在本次研究过程中,认为交通事故导致的精神损伤,在鉴定过程当中应该以被鉴定人的社会功能与自理能力作为伤残评定的主要依据,而将IQ测值作为参考依据,无法左右最终的评定结果,更不能成为鉴定结论的重要依据。因此IQ测值不能作为伤残等级评定的重要指标。

2.5神经症性障碍

在发生了严重的交通事故并导致脑部出现挫裂伤之后,有可能对伤者造成因精神紧张导致的神经症性障碍,主要的临床表现为头晕、恐惧、头痛、焦虑、睡眠障碍等,但是这种类型的伤者社会功能并不会受到影响。这种情况可根据前文提及的标准按照细则并结合实际情况判定为X级伤残。

2.6精神损伤的因果关系

因交通事故而导致的器质性精神障碍,与事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功能性精神障碍则需要结合刺激因素的性质及强度、精神疾病等实际情况进行整体综合判定。一般情况下,应激的相关障碍判定与交通事故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参与度可达到75%以上;癔症、精神分裂、神经症与抑郁症等其他的精神障碍大多与人体本身的身体素质因素有关,与交通事故呈间接性因果关系,有时按照交通事故的实际情况判定为事故诱发因素,参与度为25%较为适宜。

参考文献

[1]爱英,李彩霞,刘红军,李保平.19例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后精神障碍的法医学分析[J].中国法医学杂志,2002,17(3):160-161.

[2]列,陈峰,戴易.道路交通事故颅脑损伤540例法医学鉴定分析[J].皖南医学院学报,2011,30(6):498-499.

[3]宋晓静,王晓慧,袁尚贤.56例交通事故颅脑损伤后法医精神病学鉴定分析[J].中国法医学杂志,2011,26(3):232-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