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生态环境损害及其追责机制探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5-15
/ 2

水生态环境损害及其追责机制探讨

陈理洁许丽丽

【关键词】:水生态环境损害;追责机制;探讨

前言

维持一个良好的水生态环境是保障人类社会稳步发展的基础,也是提高人们生活质量,提高国家实际竞争能力的重要因素。但随着人类社会的快速发展,大多数国家的水生态环境正遭受着不同程度上的破坏,我国也是如此。为了有效保障我国社会经济稳步发展,保护水生态环境问题刻不容缓,上到国家领导人,下到普通居民,都对保护水生态环境问题具有不可推卸的义务,并同时承担着因损害水生态环境后将会被终身追责的责任。

1水生态环境损害的原因

对于水生态环境损害的原因,可以分为自然损害和人为因素破坏,根据相关调查可知,因自然因素给水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其损害程度一般都相对较小,且较容易恢复,而人为因素所引发的水生态环境损害则相对于自然因素而言更为严重,容易给水生态环境带来较大的损害,并且是不可逆的,仅仅依靠其自净能力很难恢复到原有的基线水平。对于人为损害因素,经过众多专家学者研究总结,较为常见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分别为水污染问题、河流水资源被过度开发和利用问题、水域岸线的混凝土硬化以及堤坝的大量维修[1]。其中水污染问题主要是人们生活用水、工农业用水后产生的大量污水,还未经过污水处理直接排入外环境或者在处理未达标的情况下直接排入附近河流,造成地表水或地下水被严重污染等情况;河流水资源被过度开发利用主要是由于社会进步的脚步不断加快,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导致用水需求不断增加,从而致使人们对淡水资源进行大量开发,但在开发和使用过程中,又未能有效做到水资源合理利用,进而造成生态水资源的可用资源急剧减少,最终形成了水生态环境遭到严重损害;而水域岸线混凝土硬化,容易造成岸边生态屏障功能减退、两岸广域和河道之间的生物联系被人为隔断,最终会严重影响水生生物的生活环境以及增加水源污染面积[2];大量修剪堤坝,虽说可以有效减少和避免因洪水等自然灾害给人类生存环境带来的危害,但也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影响了河流横向和纵向之间的连续性以及自然的水文过程,容易造成河流发生物理变化,最终造成深潭以及浅滩等环境消失,导致水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的损害。

2水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和追责

根据不同因素对水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可分为不同类型,经过大量专家研究总结,一共可分为三大类型,这三大类型分别为:生态水量不足型、生态水质恶化性、自然水体环境改变型。不同类型的水生态环境损害,引发的原因多种多样,同样的,被损害的时间长度以及损害空间广泛程度也各有不同[3]。本章主要以三种损害类型为主,对水生态环境的损害进行相关评估和追责探讨,具体内容如下所示。

2.1生态水量不足

关于生态水量不足这一问题,首先需要从人口生存、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宜居等方面对水资源的需求出发,特别是对区域水资源的需求量进行一定程度上的评估,以此来了解因各类项目该发、人们生活用水等对水生态环境的损害关系。了解生态水量不足这一水生态环境损害问题,需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直接且显性的损害情况,另一个则是隐性且长期或者潜在的损害。其中直接且显性的损害主要是指某一项目直接或者间接对水生态环境中水资源量的影响,例如建设一座水电站时,其中修剪的拦河堤坝未按照相关要求设置生态排泄孔,又或者是城市建筑开发过程中直接侵占了对水生态环境功能有影响的水域位置等,对于这一类,就需要对建设开发该项目的负责方进行直接追责处理[4];而隐性且长期或者潜在的危害,主要是指某一项目在进行规划和决策又或者是在实施过后的数年后对区域水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造成生态水量不足等问题,这一类,则可终身该项目的执行负责人、规划审批负责人进行追责处理。

2.2生态水质恶化

生态水质恶化,也需要直接且显性或者隐性且长期或者潜在的损害等两个方面来进行探讨评估,其中直接且显性的损害主要是指存在弃渣以及随意排放污水,并对水生态环境造成直接性的生态水质恶化影响的相关行为,例如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泄不达标的污染物或者是开发并建设随意乱弃渣等现象[5]。对于这一类情形,可直接向责任负责方进行有关追责处理;而隐性且长期或者潜在的损害,主要是指某水域或者陆域出现的废弃物排泄不当等行为,该行为虽不能直接对水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当长此以往,会逐渐的对地下水以及土壤造成一定程度上的损害。例如城市中产生的垃圾进行填埋式处理、不达标的产品使用、电子垃圾以及有机物随意排放等行为,在若干年之后,极其容易对水生态环境造成极为的损害,导致生态水质严重恶化。对于这类行为,可终身向该行为的项目负责人、规划审批负责人以及规划规定负责人进行追责处理。

2.3自然水体环境改变

对于自然水体环境发生改变这一水生态环境损害类型,其涉及层面相对较广,其中主要包括水体被占用后所引发的水生态环境容量改变、矿产开发后所引发的区域水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变、火电厂及核电厂温排水对区域水生生物习性的影响、拦河堤坝设计不合理使鱼道无法发挥其相关作用后对水生生物完整性的影响、堤防混凝土硬化后对水生生物平衡度的影响[6]。关于该种类型的追责问题,依旧分为直接且显性的损害和隐性且长期或者潜在的损害等两个方面,其中直接且显性的损害主要是指温排水以及低温排水等能够对自然水体环境造成直接改变的情况,这种情况可直接向该项目方进行追责处理;隐性且长期或潜在的损害主要是指水体占用、破坏水生生物完整性以及阻隔水生生物联系等间接或在若干年后才会对引发自然水体环境改变的情况,对于该种情况,可终身向项目审批负责人、执行项目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处理。

3结论

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人们生活发生不断改变,人们对水资源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大,对水生态环境的损害程度也越来越大。在水生态环境损害事件频繁发生的当前时代,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众多对水生态环境的保护政策以及对水生态环境损害的追责政策。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完整且系统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并向造成水生态环境损害的相关人员进行追责处理,以此来落实对水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维护,达到减少和避免对水生态环境造成难以恢复的危害事件的最终目的。

参考文献

[1]刘丽敏,申玉兰,王红英.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研究[J].中共石家庄市委党校学报,2017,19(5):24-26.

[2]雷津宁,蒋兰香.生态环境损害法律责任追究实证研究——以湖南十大案件为素材[J].时代法学,2017,15(2):56-63.

[3]刘小冰,方晴.水环境生态补偿法律机制探讨[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6,26(2):122-129.

[4]刘敏,刘定湘.加快水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之解读[J].水利发展研究,2014,14(7):23-27.

[5]张修玉,李远,植江瑜,等.加强责任追究推进制度保障——试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J].中国环境管理,2016,8(1):54-56.

[6]吴钢,曹飞飞,张元勋,等.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业务化技术研究[J].生态学报,2016,36(22):7146-7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