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完善监管机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7-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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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完善监管机制

王瑶

铁岭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辽宁省铁岭市112000

摘要: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防空系统中的一个重要分系统。改革开放以来,人防工程建设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发展方针,建设数量越来越多,社会各界对人防工程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如何进一步提高人防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水平,把好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关,保证人防工程使用安全高效,是摆在人防工作者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必须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关键词: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

一、人防工程管理现状

(一)对建设、施工单位没有门槛要求

目前国家对人防领域的设计、监理、防护设备生产、检测等单位均需要专业的人防资质,但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和市场准入上没有专门的要求,这就造成了人防工程实体质量的第一责任方施工单位对人防工程有关的施工规范、验收标准是不了解的,因此对人防施工方面的有关重要节点和关键环节缺乏敏感度和认知度,在平时建设中为建设使用方便随意更改设计图纸的情况时有发生,隐蔽工程往往只满足普通民用建筑工程标准,而不满足人防工程战时要求,特别是违反强制性规范的问题,最终会影响工程的验收。

(二)部分人防监理人员专业素质不高

不同于普通民用建筑,人防工程监理有专门的监理单位,监理单位作为人防工程建设监管中的重要一环,也是施工现场的第一见证者,是人防监督管理部门在工地现场的一双“眼睛”,人防监理行业在飞速发展的同时,仍旧存在许多问题。部分监理人员只是参加了简单的培训,自身对人防工程知识知之甚少,就进入了工作岗位,从而导致这些工作人员对于人防工程质量管理与安全控制要点并不是十分了解和熟悉,在实际工作中不能发现问题,在面临实际问题的时候,常常无法做出准确的判断,完全不具备监督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例如:在巡检中发现个别工地防空地下室拉结筋没有采用梅花形布置,但是由于人防监理员本身业务素质不高在过程管控中没有发现此类问题,等到人防监督站管理人检查时只能返工,费时费力。

(三)人防工程建设监督机构自身建设不够完善

一是人防质量监督站的性质和地位需要进一步明确,人防质量监督机构作为人防主管部门的一个委托执法部门,仅有执法和行政许可建议权,而无行政处罚权造成执法威力大打折扣,人防工程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的性质和地位不能够准确定位,造成了监管内容与监管方式不协调,监管效率不高,对人防参建单位的制约有限,严重影响了人防监督机构职能工作的发挥。二是基层人防主管部门本身工作人员就少,特别是专业人员更缺乏,导致业务不精、政策把握不准。人防结建工作涉及的知识既广泛又专业,而基层人防部门工作人员很多都不是专业出身,要想全面准确掌握这些知识,对他们来说有很大难度,导致在实际操作中更难以准确把握。三是部分领导对人防工作重视不够,相关部门支持配合不力。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涉及发改、国土、规划、建设、房管、城管等相关部门单位,特别是在联审联批中,需要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把住关口,否则仅仅依靠人防主管部门的力量,监管力度就会大打折扣,出现心有余而力不足、想管而管不了的情况。比如,有些招商引资项目被列为政府重点工程项目,为赶时间进度,早出形像,经领导同意,采取边开工、边办手续甚至先开工、后补办手续等方式,等到人防部门巡查时发现情况为时已晚,项目基础已经完工甚至主体工程都已完成大半,只能采取追缴易地建设费进行补救,导致应该结建人防工程的没有结建。

二、新形势下人防工程建设监管健康发展的对策

新形势下做好人防工程的监管工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一)加强对建设和施工单位的监管力度

在工程建设的实施中以法律法规的方式规范参建各方的行为,业主选用工程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实行招标,关于人防工程的有关内容要明确写进招标文件里,直接委托应按规定办理委托手续,选择符合人防监理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监理,查处自我“监理”或同体“监理”;由于国家目前尚没有一套规范化的人防监理法律法规,因此建议国家应尽快将人防工程独立出来,不能总是依附于建设工程,并制定与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相关的实施办法,使人防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步入规范化的轨道。

(二)规范人防监理行业

人防管理部门一要制定人防监理的人员配备标准,并对现场人防监理人员的配备及职责履行进行检查落实;二要大力开展人防监理人员的强制专业培训,并进行严格考试,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对人防监理队伍进行专业化改造;三要建立将监理人员是否人证合一、监理单位不良行为管理、项目质量情况与其资质年检、升级挂钩的监管机制。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人防主管部门应把人防宣传教育作为人防工程建设的基础工作来抓,重点做好向领导宣传,向房地产开发商和项目单位宣传,争取领导重视,争取项目建设单位的理解与支持。同时要加大对联审联批部门工作人员的宣传力度,使参与联审联批部门工作人员真正做到依法审批、相互配合,即未经报建联审或者设计文件审查不合格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

(四)强化政策法规建设,营造良好工作环境

完善人防工程质量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填补法律空白,相关部门应进一步明确执法细则,做到有法可依,增加不法行为的违法成本,起到震慑作用。同时,政府应当进一步明确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权责划分,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避免发生问题时各部门发生职责推诿,建立问责制,对落实政策不力的地方应当追究责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五)强化责任落实,提升人防工程监管队伍素质

一是强化责任意识。监管人员要树立良好的职业操守,严格落实巡视、监督检查等制度,控制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注重人防工程检查工作中的重点环节,一丝不苟,尽职尽责。二是加强人防部门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定期组织人防质量监督与安全生产方面的专家深入工地,开展实践式的“回炉”学习,强化专业技术知识和管理的学习,通过长期、不间断的培训,提高人防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三是加强对辖区内相关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要建立防护专业技术培训和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长效机制,对辖区内从事防空地下室设计、监理、防护设备施工的相关从业人员,定期进行技术培训,以满足建设市场不断壮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的需求,逐渐规范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在防空地下室建设过程中的行为,将人防主管部门从直接的技术指导、监督管理、服务中解脱出来。

三、结束语

人防工程建设是国防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城市防护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人防工程的质量和防护效能,关系城市的综合防护抗毁能力,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战时城市人民防空指挥的稳定畅通,关系人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人防工程不同于普通建筑工程,修建防空地下室,不仅可以提高整个城市的总体防护能力,而且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在施工技术要求和施工方法上具有自身的独立性和特殊性,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完善人防工程监管机制,普及人防工程专业技术知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我们大家长期不懈的努力和奋斗。

参考文献

[1]李力,常文武.做好地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几点体会[J].中国人民防空,2008,(8).

[2]农险峰.人防工程质量目标的控制[J].中国人民防空,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