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族语言文字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7-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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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族语言文字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

德吉

德吉(四川大学法学院;成都610041)

[摘要]浅析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社会上的使用、发展。主要以藏区为例,提出了要通过法律手段来完善民族语言文字

[关键词]民族语言文字;法律手段

一、从宪法保护民族语言文字

早在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里规定:“各少数民族均有发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第三条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在历年的宪法和法规中都有规定,通过宪法保护民族语言文字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助于得到更好的保护。

二、从制定地方性法规保护民族语言文字

在宪法规定:“各民族有使用和发展自己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之上通过民族地方的实际来制定地方性法规来规范和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的具体法规。经济发展对少数民族,更是对双语都有深刻的影响。若想保护一个民族的语言文字首先根据民族地方的实际法律和运用民族语言文字的内部结合开始,规定适用该民族的地方法规。其次地方法规中规定培养精通本民族语言的人才,即1950年,政务院批准了《筹办中央民族学院试行方案》规定在中央民族学院建立语文系,并规定:“语文系招收高中毕业以上的志愿作少数民族工作的汉民族学生以及有相当学历的少数民族学生,专修各少数民族语文”1951年西南民族学院;1952年广西民族学院等等相继建立了民族语文系。西南民族大学的藏、彝学院都是专门培养从事民族语文工作的人才而设立的。对已经汉化或者逐渐汉化的民族地方,制定一定人数从事民族语文工作的强制性的规定是该民族不再面临先灭的最佳途径。

三、在法律中应用方面

在法律中有各种保护民族语言文字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应从法律的司法机关开始实施。如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彝等等民族的语言文字使用在中央及自治地方的公务活动。不管在立法程序中,还是在司法的活动当中,国家一直坚持着民族语言的使用。1954年《宪法》第十七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翻译。”《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7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来检查和审理案件,保障各族公民都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法律文件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因此在司法活动中大量培养精通两种或两种以上民族语言的人员是及其重要,通过培养专门翻译的工作人员。少数民族人口不多,但其分布极为零散,生活接触的增多,形成的摩擦也成正比例,因此为保障少数民族诉讼的权利得以实现培养精通两种或两种以上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人员是有利的。新《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7条对原来规定补充:“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审理和检查案件,并配备通晓当地民族语言文字的人员。对于不通晓当地民族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员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法律文书也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语言文字。保障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也可以通过培养精通多民族语言文字的法官、检察官。使每个公民在诉讼中得到法律最高的价值,而这个公正能得以实现的是法官,因此英国思想家培根曾经说过:“作为法官应懂得,一次不公正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了十次犯罪”。法官在整个诉讼的案件中是至关重要的,虽在不同民族当事人的诉讼案件审理中有配备翻译人员,但这存在弊端,因法官不通晓民族语言而无法知道翻译人员进行的翻译是否准确,更不知晓自己所提现的价值是否公正。也可以培养公安机关有关法律部门招收精通民族语言的工作人员。因为公安机关具有行政性和司法性,依法执权中,如打击犯罪人员的过程中,因执行人员与嫌疑人之间互不通晓语言文字而无法沟通,至使嫌疑人不得不承认不合理的犯罪事实,脱离了法律价值公平原则。

四、在教育方面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班级)或其他教育机构,有条件的应当才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的语言讲课;根据情况从小学低年级或高年级起开设双语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文字。”第一次用法律确认了“双语教学”在教育中的地位。[高崇慧:《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法律保护》中国知网第24页。]《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是六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的规定,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三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财政方面扶持稍瞬民族文字的教材和出版物的编译和出版工作。”

(一)从教学课程开始实施

对民族语言文字的保护应从教育方面开始做起,在小、初、高都应有民族语言文字教学规定,以民族语言文字的形式授课。法律中有规定民族自治地方有权可以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如:从内容上看:《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若干规定(试行)》,分别规定了语言文字立法的依据和意图;关于学校学习藏语文的规定;主要对藏语文课程、设置、教学用语的使用、藏语师资的培养和藏语教材的编译出版做出了规定。指出各类各级学校的藏族学生,必须学习藏语;教学用语原则上以藏语教学为主,同时学习汉语和汉语普通话;以及对藏族干部职工学习藏汉语、部队指战员学习藏文等做出了规定。[周伟:《中国民族语文政策与法律述评》民族出版社第146页。]保护一个民族的语言文字,若从最基本的教学开始不重视,一味的灌输错误的理念会使民族语言文字靠近濒危,民族的减少是无法体现出中国多民族的特性。经过探索、讨论,大多数人认为,在使用民族民族语言的地区实行双语教学,是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最佳途径。既能这个民族得到长久的传承又能体现中华民族的多元性。

(二)在大学里设立自愿学习民族语言文字的社团开始

像民族院校,西南民族大学;西北民族大学;中央民族大学等聚集五十六个民族的院校里自然有必要设立自愿学习各民族语言文字的社团,鼓励各民族的语言相互学习,相互交流。这不仅能促进民族之间的感情,更能为保护民族语言文字起到了作用。

结论

如何抢救一个面临消灭的民族语言文字,根据濒危程度不同,虽可以对其进行抢救,但对一些濒危程度很深而无法进行抢救的语言而言,人们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渐渐遗忘,甚至没人知道有这个民族的存在。濒危语言是语言使用、语言演变过程中出现的一种常见的现象。在我国对于濒危语言持有一是“抢救”的态度,二是“无可奈何,顺其自然”的态度,三是“延缓语言使用并抢救记录”的态度。措施缓慢其使用的时间,不能听之任之,而且应使用现代化手段记录保存语言资料,以免丧失这份宝贵的文化遗产。[戴厦庆何俊芳:《语言和民族(二)》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第319页。]建国以来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确认的各民族语言文字的平等地位以及保障其实施的各项制度、措施。往后通过各种法律的保护来促进了各民族的共同发展、进步与繁荣,维护各民族享有使用和发展民族语言文字的基本人权。[高崇慧:《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法律保护》中国知网第25页。]

参考文献:

[1]高崇慧:《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法律保护》中国知网

[2]戴厦庆何俊芳:《语言和民族(二)》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

[3]周伟:《中国民族语文政策与法律述评》民族出版社

[4]白碧波大卫·布莱德雷:《母语的消失与存留》民族出版

作者简介:德吉(1993.08—),女,西藏日喀则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