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城镇化进程中土地征用问题的影响因素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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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城镇化进程中土地征用问题的影响因素

任贵顶

菏泽市牡丹区自然资源局,安兴所274000

摘要: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速度不断加快,大量的农村土地由机体所有转变成国家所有,开发更多的商业或社会性用途。城市化的发展使得农民的基本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保障农民基本生活权益的土地失去后,损失了大量的土地财产,基本权益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从而引发了一定的社会矛盾,对社会的稳定发展产生了影响。基于此,本文针对城镇化进程中影响土地征用问题的因素展开简单的解析。

关键词:城镇化;土地征用;影响

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步伐持续加快,农村土地征用的量越来越大,农村土地资源的所有权发生了变化,农民的权益被改变,土地征用制度等多方面因素是引发土地征用问题的关键。

一、土地所有权的改变

在我国农村土地的征用基本都是政府部门的操作,政府通过强制性的操作将农村土地作为他用,其结果是破坏了集体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联系。因为政府掌握着土地流转的绝对权力,所以形成了土地资源的垄断局面,然而利用土地流转环节的操作可以获取一定的利益。同时,可以通过对补偿金的操控来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也是利益的刺激。当地政府掌握了土地的所有权,利用土地实现商业目的创造的价值可以直接到个人,这样可以刺激更多的人产生腐败思想,最终严重影响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发展。在巨大的利益面前,很多的政府官员铤而走险将土地资源换做个人利益的来源,严重了限制了土地资源的价值发挥。同时,为了满足一部分人的个人利益,在土地征用程序上、补偿等问题上严重的损害农民的权益。土地征用的制度化发展是解决此类问题的关键。通过制度的规范和约束可以约束部分人的权利,使农民权益得到保障,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使用。

二、土地征用制度

目前,我国土地征用的裁决权主要是有政府掌握,由于其中存在着巨大的利益,所以容易出现因利益而产生的审批、监管不利的现象,结果违反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土地征用为公共利益服务的目的无法达成,人为的操作土地征用程序换取个体利益,土地资源的优化使用无法得到实现。征地流程的不规范致使补偿的结果不尽如人意。地方基层政府可以针对补偿金进行截留,补偿制度落实不到位。征用土地成为了部分人中饱私囊获取自身利益的工具,农民受到的补偿极少,经济补偿的方式存在弊端,首先是不利于体现土地资源的现有价值,其次是农民不能获得增值收益。各种制度缺陷必定会影响社会矛盾出现,引发范围内的社会纠纷。

现在的土地征用属于政府行为,政府参与执行。土地的征用是土地所有者的政府强行的收回、买卖,发挥社会性用途或者作为开发商业用地,最终实现商业价值。农民作为土地的使用权其异议权无法实现,土地的征收是有集体所有者参与,具体的事宜个体农民不易参与,补偿等问题是与集体对接,集体所能代表的是组织内少数人的权利。农民个体无法参与土地征用过程的协商,一些意见和建议无法体现。

针对征用后土地资源的使用监管缺失。当前我国政府没有针对土地征用后的使用情况开展针对应的监管,缺少对征用后土地资源的利用率、当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以及当地居民的基本去权益等的关注。土地征用的审批以及裁决权均属于政府,这样裁决的公平公正性就很难实现。虽然也有些地方政府成立了农民个体参与的听证制度监管,但是收效甚微。

三、土地征用的补偿工作

补偿制度规范化程度低。目前我国的土地征用制度主要是在土地管理的基础上进行的补充。最权威的就是《土地管理法》中的第四十八条,其中详细的内容包括:政府确定补偿方案,由当地政府出示公告,当地集体组织或者农民可以提出意见。由此可见,规定只是将大概的流程介绍了一下,并没有针对征地过程以及补偿细节进行详细的介绍。法律层面的约束力不足,具体的操作就存在一定的灵活性,地方政府的权利被放大。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定统一的管理规范以及实际操作。

补偿程序不规范,虽然规定中明确了公告的形式告知相关权益人,但是补偿程序的透明化难以实现,具体征用程序中的细节不会被公示,地方政府有绝对的操作权利,可以擅自操作征用过程。事实上,这样的征地流程不符合规范要求,被修改简化的程序,是忽视了农民的参与,损害了失地农民的知情权。

补偿工作的长效性不足。主要的补偿方式是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农民可以得到一时的经济补助,但是对于未来发展的考量缺失。征地补偿金的多少关系到农民的基本生活状态。法律条文规定了土地及其附着物的价值,按照当地的实际市场价值的倍数计算。制度的覆盖比较全面,但是,对于土地及其附着物的市场增值没有考虑,其没有考虑到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一旦失去农民的就业以及生存技能等方面的困难。

四、土地市场的活性不足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吐司使用权可以进行转让,但是法律没有给出土地所有权性质统一的界定。土地管理法中规定了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严禁出售、出租等等。农民个体耕地的经营区和使用权在本质上是完全不一样的。

集体所有制的农村土地管理体系中,农民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和财产权,但是在征用土地的过程中政府拥有绝对的处置权,由此可见土地资源的权界比较混乱,权利的人分离是促使农民与集体和政府矛盾升级的关键因素。目前,我国普遍的土地征用存在着严重的政府强制性现象,行政参与性过强导致市场化程度大大降低,极大的限制了农村土地的流转和市场化,不利于土地资本的流动变现,同时使得土地的产权交易过程总成本大大的增加。在法律的基础上,农村土地的处置权理应依附于财产权,在国家方针政策的引导和支持下,农民参与土地资源的征用和流动。政府在这一过程中要发挥引导作用,确保农民参与土地交易的权利,这样则会有助于弱化权利分离造成的严重后果。保障土地资源的正常市场化流转,有助于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随着社会的进步,农民的权利意识、法律观念越来越强,农民对于个人权益的保护和追求更明确,补偿方案的合理性要求更高,农民想在补偿中获得更高的标准,对于政府的土地处置权提出质疑,农民与政府之间的立场不统一导致摩擦不断。针对这一现象,政府部门应该在完善制度化建设的同时,增强与失地农民的交流,在保障农民权益的同时确保土地资源的优化,否则土地交易成本增加政府工作的难度也会加大,甚至会影响到整体规划进程。

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的目的是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农村经济的增长,农民生活水平的提升。解决三农问题从根本上缓解城乡差距。城镇化进程中存在的根本问题就是土地问题,解决了土地问题就可以以有效的缓解农民与政府征地之间的矛盾。从法律层面上明确土地所有权的改变,不断完善土地征用制度,将土地补偿工作落到实处,激发土地市场活性,促进农村土地征用的市场化发展,最终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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