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罪探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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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探析

袁霁宇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沈阳110000)

摘要:虚假诉讼罪为2015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作为新增罪名,虚假诉讼罪在学界和实践中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存在诸多争议和不明确之处。本文将通过对虚假诉讼罪的论述,对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进行解析,分析虚假诉讼罪的犯罪形态,以期更好的界定本罪及更好的处理本罪条款中“竞合关系”。

关键词:虚假讼诉;刑法修正案;既遂;想象竞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虽然在《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之前,人们经常使用虚假诉讼的概念,但对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虚假诉讼罪的犯罪形态及本罪与其他罪行的关系等基本问题的认识,必须以《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和两高的司法解释为根据。

一、虚假讼诉罪构成要件

1、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因只能发生在民事中,因此对主体没有限制,包括单位和个人,当然司法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亦构成本罪。

2、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提起民事诉讼,可能是伪造证据,也可能是虚假陈述,而行为人仍以这种虚假的民事诉讼行为进行。本罪在实施目的上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没要求,无论行为人有何种要求,只要有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均构成本罪。

3、犯罪的客体为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司法活动自身应当具有建立和保护正常法律秩序和维护公平正义的功能。本罪通过提起虚假民事诉讼妨碍正常的司法秩序,来实现自身的非法目的,严重妨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运行,使法院作出有违公正的裁判,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同时亦有可能给案件相关人员造成严重损失。

4、犯罪的客观方面为客观方面表现为用捏造事实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首先本罪要求行为人必须捏造事实,即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等手段。这些内容全部或者部分是无中生有,捏造出来或者隐瞒真相而得来;其次,行为人提起民事诉讼,即行为人根据捏造的事实或隐瞒真相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至于包不包括仲裁或公证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来说,不包括仲裁或公证,因为无论仲裁还是公证都需要申请法院的执行来实现,而申请法院民事执行包含在其内,单纯的仲裁或者公证行为出现虚假时,救济手段均为通过人民法院纠正,;最后,本罪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罪为行为犯,即行为人通过行为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即使得司法程序进入一定的程度,这包括(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1]

二、虚假诉讼罪的犯罪形态

虚假诉讼罪的犯罪形态包括既遂形态、共犯形态与罪数形态。

1、既遂形态,如前文所说,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司法秩序。本罪为行为犯,即行为人通过提起民事诉讼妨碍正常的司法秩序,并且达到一定的程度,就应当视为既遂,不以行为人的目的或者结果为标准。

2、共犯形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本罪的行为主体为一般民事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四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即司法人员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行为,应有虚假诉讼罪的共犯论处。即司法人员在胁迫或引诱他人进行虚假诉讼时,可以构成本罪的教唆犯,鉴定机构或鉴定人等帮助行为人捏造事实时,亦可以成为本罪的帮助犯,当然因司法人员起的作用不同,亦有可能构成本罪的共同正犯或间接正犯。

3、罪数形态,本罪极易与其他罪名成为想象竞合犯。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如现实中行为人通过伪造证据等方法提起民事诉讼,致使法官作出错误判决,使得他人财物被错误处分,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该种行为成立三角诈骗。也即,在被害人与被骗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被骗人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地位。而三角诈骗在现行的刑法学理论中通常都被认定为是诈骗罪的一种特殊类型。行为人此种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如行为人与办案法官相勾结或办案法官明知行为人系捏造事实,利用办案法官的职务便利进行虚假民事诉讼,办案法官亦可以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对办案法官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最后,当然本罪亦可以构成与其他罪名的想象竞合,如司法人员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占有国家财产,亦可以成立贪污罪,此时贪污罪与虚假讼诉罪想象竞合,应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号)第二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2]张明楷.虚假诉讼罪的基本问题[J].法学,2017(1).

[3]张明楷.论三角诈骗[J].法学研究,2004(2).

[4]于海生,贾一峰.论恶意诉讼侵权责任中的损害[J].学术交流,2010(9).

[5]周翔.虚假诉讼定义辨析[J].河北法学,2011(6).

[6]王志亮.虚假诉讼行为入罪初探[J].东方法学,2016(4).

[7]肖怡.《刑法修正案(九)》虚假诉讼罪探析[J].法学杂志,2016,37(10).

[8]王志祥,刘婷.虚假诉讼罪:概念界定与学理分析[J].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16,15(1).

[9]秦雪娜.论诉讼欺诈的刑法规制[J].政治与法律,2012(11).

[10]苏惠渔.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11]马克昌.犯罪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

作者简介:袁霁宇(1989.12-),女,满族,辽宁省凤城市人,现为沈阳师范大学在读研究生,法律(非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