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环保法下环评制度与环评技术的发展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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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环保法下环评制度与环评技术的发展研究

罗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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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环保工作开展期间,环评是十分重要的一项内容,实施环评目的是为了控制或者缓解拟建项目产生的不利影响。从当前情况来看,环评制度的核心点和具体功能便是遵循预防为主、大力控制和监督的基本原则。同时,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包含多个方面,分别为战略环评、建设项目环评、规划环评、建筑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竣工验收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之后的评价等,所以,必须加大对建设项目环境的控制力度,这是很有必要的。在本篇文章中,主要探究了基于新环保法下的环评制度以及环评技术具体发展情况。

关键词:环评制度;环评技术;发展研究

当前,从新环保的角度出发,它是根据国内外保护环境下实际情况或者是环境效益实施的一项工作,其变化程度较大,存在的问题较多,所以,基于新形式下,必须建设规范完善的环境保护措施以及处罚措施,将问题彻底解决。

1.环评的目的以及环评的有关体系

环评是环保工作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内容,环评制度的关键和核心点是预防为主,源头控制,这既是环评的基本测量领域,同时还是环评工作的主要切入点。在环保体系不断改革和环境管理战略转型的背景下,必须将环评放在首要环节,加强对其的开展和控制力度。

在环境影响评价法则中明确规定,如果有关建设单位没有遵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施工作,或者没有根据本法中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根据自我意识,私自开工建设,那么有权利审批这一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它本身是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手续补办齐全,对于没有在相应时间段内补全手续的行为,要给予相应的处罚,比方,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它责任人,则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新环保对于环评方面的修正

通常情况下,新的环保法中在环评方面就已经作出了进一步的修正,从环评工作的实施过程中来看,一旦遇到突发的问题必须及时进行解决,主要是可以和新环评的内容相符合。

2.1需要注重源头环境保护

在我国新的环保法中,根据相关的规定,需要对编制项目计划进行相应的测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没有展开测评前,不能对其进行工作。并且,有些规定会直接影响到评价的延伸或者是项目计划,所以,必须增大项目的计划的范围,从而可以在最大程度上降低污染源头。

2.2需要注重监测数据的共享

在新的环保法则中,已经针对环境保护信息化和监测数据信息共享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在这其中,还适当的增加了各个环保部门怎样做好环境信息化管理的方针,还是当前面临的首要任务。当前阶段,需要建立相应的监测数据共享信息。根据有关规定,还需要对法则进行增设,从而使得环评工作获取准确的监测数据,同时数据共享对于提升环评工作质量也有着重要的作用。

3、新环保下环评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3.1环评技术不合理

在现阶段中,因为环评体系在样式上比较特殊,绝大多数定义比较模糊,在这样的情况下,致使内容缺乏相应的指导以及比较详细的操作方式,比如,大气环境影响的评价在现场使用的不科学,由此一来,关于地下水的评价等级方式在认识上还是没有完全把握。

3.2环评质量需要提升

一般来讲,经济利益最大化其实是市场经济的最终目标,但是在环评行业中经常存在急功近利的情况,在很大一方面是有关的导则力度制定的不完善,因此在后期环评质量上得不到很好的提升,环从而使得环评质量得不到保证。此外,有关的环评机构并没有完全建立起与之相符的质量标准体系,经常存在评价工作压缩的现象。

3.3环评规划约束力度不强

在新的环保法中,明确规定了没有按照法律要求制定的环评体系,不可以对其进行开发和利用,更不能进行实施。从当前情况来看,我国规划环评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并且在规划环评中也没有完全涉及到,并且市场和有关部门还是缺少相应体系的约束,这样的话,很难发挥出自身的作用。

4、环评体系以及环评技术实施效果和改善建议

基于新环保体系下,对于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允许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当做原告提起公益诉讼。在新的环保落实和实施之后,很多当地人民法院对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审理情况的实施,是当前重点关注的问题。

4.1环评体系与环评技术实施情况

首先,我国环保体系一直处于不平衡的发展状态下,诉讼原告以及地域是两个方面上的内容,同时也是不平衡发展的主要表现。诉讼原告和不平衡性具体特点为,在2013年的时候,全国已经有很多家民间环保组织得以合法注册,但是到了2015年的时候,仅仅有九家对环境提出了诉讼。所以在一些企业中,它作为九家中的其中一家,在提起或者是参与环境诉讼管理中,占到的部分比例还是比较少的。再者,地域分布不均衡主要体现在,从以上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信息可以看出来,仅仅是个别地方的法院系统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因此我国对于环评体系的实施情况还是需要加以重视的。

其次,在对环境公益诉讼处理案件中,因为其数量不是很多多。那么根据部门所出示的信息可以看出来,和2015年相比,全国人民法院受理的环境诉讼案件有47件。显然,数量和以往比起来,有所提高,但是,环境在不断恶化,相似案件还是有很多的,环保法立法过程中设立的问题从来没有发生过。

最后,其实环境诉讼案件包括的性质和类型比较的。在以往的数据中可以看出来,涉及到很多件公益性诉讼案件以及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所以,这个时候

4.2确保环评体系和环评技术落实的有效的措施

从以上的分析过程中可以看出来,环评体系和环评技术的具体运行情况还需要进一步调整和优化,所以,出现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因为可以起诉的原告比较少,再加上起诉资格经常受到约束,一些法院对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有着一定的消极影响。按照以上的问题提出了下面几点对策:

首先,需要加强环保组织的诉讼能力,提高宣传力度,不断提高环保团体的诉讼意识。当然,还要提高环境法律意识,支持专业性法律机构相关的环保组织培训等。另外,需要不断强化公益性诉讼经济管理力度,这对于诉讼成本有着积极的作用。

其次,还要不断加大起诉的相关资格;强化对原告资格的限制,以免发生滥诉现象。不过,自从新环保法实施以来,一般没有发生过这种问题。案件出现的总数量比较少,在很大程度上可能是因为起诉资格受到了不良约束,逐渐的增大,所以,在具体的实施期间,要对制度进行完善的整顿。

最后,要想加快行政公益性诉讼体系,那么这个时候根据以上的分析得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比较多,面对我国行政公益诉讼方面来讲,有些立法体系还是不够全面,所以完善这方面的体系就比较重要。不仅如此,还可以适当的降低因为环境破坏造成的问题。

5、小结

以上所述,环评评价以及环境信息的公开化经常受到很大的影响,所以使得新环保法无法发挥出自己的作用,也不能起到理想的效果。在这样的情况下,会使得一些体系不能得到有效的落实,并且在各个环节体系中,特别是在运行期间,还是存在很多的问题,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所以这个时候需要根据新环保法的内容制定体系,促使该项工作得到稳定开展。

参考文献:

[1]李正乐;;环评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7,(10):12-13.

[2]李晋;;环评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学习月刊;2016,(06):29+28.

[3]彭子斌;用环评制度打造环境防御网[N];中国环境报;20016,(05):3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