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维稳形势研判机制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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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维稳形势研判机制研究

曾国建

1.曾国建2.陈曙光3.郑成功4.禇美芳(12.浙江省余杭临平地区人民检察3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浙江杭州310000)中图分类号:D926.12文献标识码:A

2011年度浙江省法学会研究课题(编号2011NC81)最终成果

内容摘要:我国社会处于转型期,各级司法机关面临较大的维稳压力,所以建立一套科学的维稳形势研判制度对于顺利开展此项工作有着积极的作用。本文从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角度入手,分析了建立维稳形式研判机制的基本原则、核心内容以及配套措施等内容。

关键词:司法机关维稳形势研判信息

中国社会处于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多发、频发,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有的矛盾演变为刑事案件,或者以刑事案件的形式表现出来,有的矛盾由特定的刑事案件引发。检察机关在办理这些案件的过程中直接参与了维稳工作。

一、建立维稳形势研判制度的意义

(一)参与维稳工作的切实需要

维护社会稳定已经成为当前司法机关工作的一个重要任务,特别是一些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由于涉及面广、法律问题有争议、多方力量博弈等等原因,无论是在进入司法程序之前,还是之后,都已经成为社会矛盾集中或者激化的体现,司法机关应对这样的事件,办理过程还是结果都备受关注,处理不当就有引发或者加剧部分群众的不满情绪,激化社会矛盾,所以司法机关必须慎之又慎。建立一套科学的维稳形势研判机制,有助于司法机关全面客观的了解这类案件所面临的现实环境,对案件办理可能造成的影响有科学的判断,以便采取合理的方法或做出一个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和谐统一的处理结果。

(二)还原案件事实的必经程序

司法机关所要开展维稳工作的案件本身复杂多样,再经过了媒体和网络的渲染,案件事实已经被重重覆盖或者被无限放大,展示在人们眼前的内容与原有的事实有较大的差距,甚至完全背离,有的案件中的矛盾偏离了原有的方向,甚至产生了新的矛盾,更有甚者,有的案件进入司法程序的时候已经完全“变味”,司法机关直接面对的不再是事实和法律,而是要处理各种谣言和猜测。建议一套科学的维稳形势研判机制,可以帮助司法机关在厘清案件事实,准确查找所涉及的矛盾,并对虚假事实和后发矛盾所体现的案件受关注的原因和程度有一定的把握。

(三)培养干警素质的重要手段

研判维稳形势所要面对的信息纷繁复杂,工作难度大,即考验司法机关工作的人员的信息收集能力和梳理能力,又考验对案件内容、法律依据、社会环境等综合情况的把握能力,在进行情况分析汇报的过程中又考验了表达能力,所以建立一套科学的维稳形势研判机制对于提高司法机关队伍的素质有着很大的帮助,能够极大地锻炼工作人员的多方面的能力。

二、研判机制的核心内容

(一)基本原则

1.信息全面原则

掌握科学而充实的信息是进行判断的基础,在进行维稳形势研判的过程中,一定要全面掌握与案件有关的各种信息,主要包括案件发生之前、发生过程中、发生以后到移送司法之前已经到了司法之后这四个阶段的信息,即使有些是虚假的,但是有一定参考意义或者能代表一定人群的意见,也要进行收集。

2.多角度分析原则

需要专门开展维稳工作的案件本身是较为复杂的,这种复杂表现在案件本身复杂或者案件背后的复杂,或者是两者兼而有之,所以在进行研判的过程中必须要进行多角度的分析。对于案件本身,搞清该案件的事实以及涉及到法律内容,包括程序性规定。同时,也要对这个案件所涉及到的人际关系、社会背景等情况有一定的了解,还要掌握舆论动向、家属反应等等。

3.尊重事实原则

一方面,司法机关作为具体法律的适用者,秉承“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宗旨”,所以尊重事实是开展各项工作时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进行维稳形势研判的过程中也不例外。另一方面,科学的研判也离不开对事实的尊重,因为一个社会矛盾的产生是基于客观存在的事实或现象,所以对维稳形势的判断也需要尊重事实,才能客观的把握方向。由于此类案件的特殊性,其包含的事实也有三种:一是案件本身的事实;二是围绕案件已经产生的事实;三是案件所代表的社会舆论的动向。

(二)研判程序

1.分析案件

案件即是司法机关的业务对象,也是维稳工作的起因和落脚点,所以进行研判维稳形势首先要分析案件。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依照证据初步还原案件事实;二是根据案件事实来明确适用的法律条文,包括实体法的规定以及程序性的规定;三是有重点研究争议的案件事实和法律条文。特别是一些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往往在是否够罪、构成何罪等方面存在较大的争议。所以司法机关必须做好法律上的准备,“吃透”相关罪名和条文。

当然在还原事实的过程中,依据现有证据并不一定能得出与事实完全相同的内容,只能形成一种法律事实。只要得出这个事实所依赖的证据是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能够为群众所认可,法律事实可以作为整个维稳工作的事实基础。

2.收集信息

收集信息是做出科学判断的基础和必经程序。鉴于司法面临的维稳工作的特点,除了要收集案件发生之前、发生过程中、发生以后到移送司法之前以及到了司法之后这四个阶段的信息以外,也要注意所收集信息的内容具体内容,包括两个大类:第一类是直接与案件相关的信息,比如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关系、被害人的相关情况、已经经过的司法程序等等,第二类是由于该案件所引发的情况,比如新闻媒体对该案件的报道、群众对此案件的看法等等。由于第一类信息往往已经是客观存在的,且内容特定,收集起来较为容易。司法机关收集信息的重点和难点主要是第二类,该类信息有两个特点:一是动态的;二是显性和隐性交错的,比如群众对该案件的看法,有的群众擅长运用网络等工具表达的自己的观点,但是他们的观点却是“小众”的,但是得到大量群众内心赞同的观点却因为支持者不善于表达而没有很好的显现出来。此外,一些案件经过网络传播后,相关的信息量非常巨大,内容鱼龙混杂,这给收集工作带来了难度。

所以司法机关在收集第二类信息时,首先要全面地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显性信息,并积极挖掘隐性信息;其次要保证信息的差别性,特别是对于观点类的信息,要汲取各家之言,不能只集中在一、两个观点上。此外,重视采用多种方法和渠道来收集信息,除了通过多媒体手段从新闻媒体和网络上收集以外,还要实地走访等形式与案件关系人、普通群众等接触,听取他们的真实想法。

3.信息整理

信息整理是形势研判的核心内容,也是工作的难点。在进行维稳形势研判的过程中,信息整理其实包含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删选,首先删除内容虚假的信息,其次对于那些看似与事件相关,但实际上没有较大关系的内容要及时删除,比如标题中引用该事件,引人关注,但是正文则是其他内容的帖子。此外,对于一些部分内容与事件有关,而主体内容却是其他方面的信息也要有选择性的删除;第二阶段是按照一定的原则将收集来的信息进行归类,去掉一些重复的、雷同的的信息。特别是对一些反复转发的信息,要挑选最初的消息来源或者内容最翔实的加以保留,而对于一些观点类的信息,首先就要区分主流和非主流,并且要注意观点提出者的身份。信息归纳整理结束后就进入第三阶段,即梳理信息,这个阶段可以看做是一个筛选信息的过程,把对于研判形势有用的信息挑选出来并按照一定的原则进行优先性排序,用于决策参考。

在信息整理的过程中需要尽量避免偏向性的问题,客观的看待各种信息并谨慎处理,不能根据自身好恶来选择性的保留或者删除信息,否则会误导决策。

4.做出决策

此处的“做决策”就是对维稳形势的发展做出一个判断。“做决策”实际上是一种主观性较强的内容,最终还是要依靠决策者的意志,而且每个案件和每一次维稳工作的情况都不一样。所以并没有一个恒定的决策规律和程序。不过在决策的过程中还是有一些方法和内容会被反复使用,比如:尊重多数意见、根据事件不同的发展趋势制定不同的预案等。此外,对法律的遵守是不得动摇的,基于研判结果所采取行动或者下一步的工作必须要有法律依据或者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就背离了法律监督机关的根本性质。

(三)研判过程中会遇到的困难

1.信息量爆炸

一个社会事件或者一个受关注的案件,经过网络的传播,与之相关的信息往往会成几何数的增长,这给信息收集和整理带来很大的困难,收集哪些信息、收集多少信息、收集的信息当中哪些是虚假的等等,都是给收集者提出了挑战。信息收集不当不但会影响工作效率,而且会直接影响研判结果的科学性。

2.不确定因素的干扰

从信息收集结束到做出最终研判的结果会有一段时间,在这时间里会有很多外部因素影响研判,特别是一些社会关注度高、法律争议大的案件,各种“声音”、各种行为或多或少的会对研判产生影响,有的是积极的影响,能决策者作出科学的研判;有的是消极的影响,直接干扰研判工作,甚至造成该项工作方向性错误。

3.事态发展变化的速度过快

由于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带来了事态演变的迅速化,以示威游行为例,原本在准备阶段至少需要花1-2天时间来召集参与者,现在只需要花几分钟在网上发个帖子就可以完成。如此之快的事态发展给研判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一方面刚刚收集到信息很快就变成了过时的内容,需要重新收集;另一方面,研判工作需要加快速度,尽早对事件未来的发展做出预测。

三、配套机制

(一)人员培训机制

无论是案件的办理,还是信息的收集和整理,以及对形势的研判,都是由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来操作的,但是由于专业和工作所限,从事司法工作的人不可能对这项工作进行深入的学习,所以需要构建一套培训机制,增强工作人员参与维稳工作的责任意识,提高信息的快速收集、删选、归类等能力,帮助工作人员掌握科学的研判方法。

(二)各单位协同机制

需要维稳的事件,特别是由刑事案件引发的此类事件,按照诉讼法律的规定需要经过多个司法机关的处理,比如公安侦查、检察院起诉、法院判决等等,不管是在哪一个司机进行维稳形势的判断往往都会涉及到其他机关。所以在进行维稳形势研判的过程中需要构建一套各单位的协同机制,确保信息共享,必要时要派员参加其他机关的研判工作或者各机关联合进行研判。

(三)多部门联动机制

在司法机关内部,各部门都有工作分工,直面社会矛盾、收集整理信息、为领导提供决策参考等工作往往是由不同的部门加以承担,以检察系统内部为例,办理案件较多的一般是刑检部门、自侦部门,而直接接触群众,面对这个社会矛盾往往是控申、民行等部门,为领导提供决策参考的是办公室、研究室等部门,所以在研判形势的时候需要多部门联动。在收集信息的阶段,参与的部门需要各自收集自己工作范围内的内容,这样保证信息的有效性,体现专业性;在信息整理和做决策的阶段,需要各部门集思广益,才能更加准确的把握现状,做出科学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