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产学研合作及对我国的启示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1-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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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产学研合作及对我国的启示

车辂平张俊姚江林

车辂平张俊姚江林

收稿日期:2011-09-01

作者简介:车辂平(1987-),女,汉族,湖北省襄阳市人,教育经济与管理研究生在读,工作单位:华中农业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张俊(1966-),女,研究员,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高等教育管理,产学研联盟;姚江林,男,华中农业大学科技处处长。(武汉/430070)

摘要:二战后,日本经济遭受重创,在这样的背景下,日本逐渐形成自己独特的产学研合作模式,即由企业和研究机构,高校,政府研究机构等主要部分共同作用的合作模式。由于政府的扶持等重要因素,日本产学研合作模式中的产,学,研三部分都达到基本平衡,共同推动了日本经济的迅速发展。这对我国产学研联盟的建设有深刻的启示。

关键词:日本产学研合作启示

一、日本产学研合作产生背景

日本独有的产学研合作模式是由日本独特的历史背景和当时的国情决定的。日本的国民经济在二战中遭到重创,之后日本政府开始不断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以推动本国经济发展,加上日本国民的不断努力,日本经济由此腾飞。20世纪80年代起,日本政府采取诸多措施促进产学研合作。由日本产学研合作的发展历程来看,日本政府起了关键的作用,利用政府的力量通过制定政策,颁布相关法令,实行各项制度等手段使日本的政府,企业,学校及大量科研机构紧密联合起来,有效地推动了日本产学研联盟的发展,为日本经济二战后的腾飞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日本产学研合作的特点

1产学研三方面联系紧密,沟通顺畅,三者相互促进,缺一不可。

产学研三方面缺一不可,不能割裂开来。只有产学研相互沟通,互为所用,相互促进,才能达到好的平衡,三者共同促进经济的发展。所以,良好的沟通是产学研合作顺畅进行的前提和保证。而日本,可以说是产学研三方面沟通协调的典范,日本采取多项措施确保产学研紧密合作,各自发挥自己在产学研联盟中的长处和作用而不互相冲突,达到三者较好的平衡。而正是找到了这个平衡点,日本的经济才会一直保持较平稳的增长,而即使是在经济萧条的情况下,良好的沟通也使日本经济有了复苏的希望。最好的例子就是日本经济2002年年末和2003年的复苏迹象。

总结日本产学研联盟形成良好沟通和紧密联系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科学研究的不断进步的原推力是产业的支持。企业的不断发展使得产业手中握有更多的资金,这些资金不断投入到科学研究中,研究获得了持续的动力。而研究的成果运用于企业发展,提高了企业的生产率,从而使企业获得更大的利润,又拥有更多的剩余资金,从个体企业看,企业对研究的资助行为也锻炼了企业决策的眼光,只有投入对产业可持续发展有益的科学研究,才能得到后续发展,否则,投入得不到回报,对企业发展非常不利。因此,产和研两方面的良好沟通是联盟发展壮大的强大动力。

其次,学校的人才提供为产业发展和研究机构提供了人才,在智力支持方面产生了巨大的推动力。正是由于日本高校和各级培养机构不断培养各种专门性人才,这些人才才会不断涌入各产业和研究机构,为其提供劳动力和智力支持。才能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研究机构的研究水准。如果没有学校为产业和研究机构不断输入人才,那么产业的专业水平就无法保证,而基于这些专业的研究就失去了存在基础。所以,学校在产学研三方面的良好沟通中起了重大作用。

再次,研究机构在三者沟通中也起了较大作用。研究机构在企业的资金支持下进行研究,其研究成果又投入到企业生产中,提高了生产效率,为企业创造出更大的利润。

总之,在日本的产学研联盟中,产学研三方面都发挥了自己的作用,三者都作了良好的沟通,这是日本产学研合作模式的一个重要特点,也是其正常运作的纽带。

2日本政府在日本产学研合作中的作用举足轻重,形成了日本独有的“官产学研”合作模式。

在日本的产学研合作中,政府起了巨大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首先,日本政府制定了各项法律,法规,从法律角度鼓励产学研合作,保障了日本产学研合作的合法利益。

早在二战后,日本就意识到产学研联盟建设的必要性,政府鼓励产学研相结合,促进了日本二战后经济的复苏。在20世纪80年代,日本政府通过立法鼓励产学研合作:1986年,日本制定了《研究交流促进法》,立法指出,企业研究人员可以利用国立研究机构的各项设施,同时鼓励国立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到企业参加共同研究。在《科技政策大纲》中提出了加强产学研合作的措施,强调产学研合作的重要性,建立了“官民特定共同研究制度”[1]。

20世纪90年代后,日本进一步加大了产学官合作力度。通过1996年制定的《科学技术基本计划》把产学研合作确定为一项基本国策。这一举措巩固了产学研合作的重要地位。从政策上进一步促进本国的产学研合作,体现在1998年制定了《大学等技术转让促进法》,《研究交流促进法》的部分修正案,《研究交流促进法》部分修正案规定企业在国立大学及国立试验研究机构等处建立共同研究设施,政府在其土地使用费上给予优惠。2000年制定《产业技术力强化法》,在大学设立技术转移机构;建立加快尖端科技领域产学合作新制度,鼓励企业长期委托国立公立大学进行研究开发。2001年起每年召开产学官合作负责人会议和产学官合作促进会议。2002年制定了《产学官合作促进税制》[2]。

其次,日本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产学研合作,形成特殊的“官产学研”体制。

1981年,日本科技厅和通产省确立了产学官三位一体的科研体制。1982年,日本学术振兴会成立了“综合研究联络会议”和“研究开发专业委员会”,目的是促进社会与学术研究的融合。1983年文部省采取一系列措施促进企业与高校结合,主要包括在学术国际局设置“研究协作室”,建立“国立学校与民间企业等的共同研究制度等[3]。

再次,日本政府开发各种商业计划,创造商业机会,鼓励产学研三方都加入到其中来。

在这里政府主要起到了引导作用。如超大规模集成电路、超导材料、纳米技术等研究开发计划,都是政府组织,企业牵头,大学和研究机构共同参加实施。1988年文部省、通产省和科技厅建立了“国际超导产业技术研究中心”,共有88家企业和数十所大学参与其中。2001年经济产业省实施了产业群推进计划,共有200多所大学和4000多家企业参加,并建立了19个产业群。2002年文部省在12个地区建立了有风险企业参加的,以大学和国立研究机构为中心的技术创新基地[4]。

总之,日本政府在日本产学研合作中起到了引导、促进的作用,利用自身在行政上的优势,制定各种法律,保障了产学研合作的顺利进行。而又主要是以服务的姿态出现,主要体现了政府的服务职能。

3企业是日本产学研合作中的主体

在日本产学研合作中,虽然三方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主体仍然是企业。主要体现在,企业为学术研究提供资金支持,为其运转提供了基本保障,而学术研究也以企业的需求为导向,企业需要怎样的技术,研究机构就进行怎样的研究。而企业也为日本学校的毕业生提供了就业机会,因此日本学校也一定程度上依据企业的需求设立专业,培养适合企业需要的专门性人才,以增加学校学生在就业市场上的竞争力。

总之,企业是日本产学研合作的主体,在产学研合作中起了主导作用。这是日本产学研合作的一个重要特点。

三、日本产学研合作对我国的启示

1产学研三方面的沟通与协调是合作的基础。

在我国,大部分地区产学研合作存在联系不紧密,沟通不畅的问题,从而导致三者无法有效结合,发挥各自的最大效用。以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为例,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涵盖42所各类高校,56个不同的科研院所,20余万各类技术人员,80余万在校学生,55名两院院士,14个国家级实验室,15个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科技实力非常雄厚,而其又是继中关村以后第二个国家级高新区,是重要的以光电子信息为主的创新技术产业基地,是武汉乃至全国的新的经济增长点,非常重要的经济支柱,经济实力也很雄厚,但在其运行机制中,产学研三者的合作却很不充分。仅有少量企业与科研机构共同研发项目,高校与企业联系也不紧密。因此,沟通与协调成为当务之急。企业应与高校签订人才培养协议,确保专业性人才的流入。科研机构也应以企业需求为导向进行科学研究,充分把科技成果转化为经济效益。总之,封闭不可能发展,产学研三方面都应充分表达自己的需求,在共同合作中找到平衡点,共同促进我国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我国政府在产学研合作中的引导协调作用。

首先,我国政府应该制定部分有助于产学研合作的法律,法规,在法律上保证产学研合作的顺利进行。在我国,有关产学研合作的法律还不完善,政府应当促进这些法律的制定与完善。

其次,我国政府应当寻找商机,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职能,使企业,研究机构和学校都参与到商业计划中,促成其合作。我国的政府拥有许多优势资源,包括各种商机,关于经济发展的信息等,政府都能在第一时间接触到,而这些信息对于企业来说就是发展经济的重要机会,因此我国政府应在尽可能快的时间内把这些信息传达给企业,这样对企业的经济发展非常有利。

再次,我国政府应积极转变职能,向服务型政府转变,为产学研合作提供信息,积极引导,提供优良可靠的服务。具体来说,政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对产学研合作采取适当的激励措施。围绕自主创新,促进产学研合作这一中心,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产学研合作激励机制。第二,为产学研合作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应该出台各项政策法令,鼓励各级政府,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创办各种研发机构,实行产学研的项目对接等活动,在企业,高校与科研院所之间传达有效信息。第三,加大经济投入力度,为产学研合作提供有力的经济支持。争取设立产学研合作的专项资金,也带动其它方面的融资,确保产学研合作的资金运转顺利进行。

最后,我国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平台作用,要为产学研合作提供各种支持,发挥中介的作用,主要是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协调好各方利益,从而推动产学研合作的健康运行。例如遇到规模较小的企业,资金与技术都不足,政府就可以充分发挥中介的作用,将这些企业的需求打包反馈给高校和科研机构,从而推动产学研合作的顺利进行。

3充分发挥企业在产学研合作中的主导作用

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够完善,市场和企业在产学研合作中的主导作用没有充分发挥,企业的需求没有得到充分满足,相反,高校,科研机构在封闭的环境中各自为政的现象还存在。没有充分融入市场经济,导致产学研的脱节,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无法运用到企业生产中,高校培养的学生无法适应企业运心、技术中心,进行有规模而持续的科技创新。然而,中小企业自身科技开发实力相对薄弱,科技需求发散、面广而单位量少,项目规模化水平较低,导致企业与大学和科研机构的合作难以具有专门化、稳定性和不间断性,因此很难像大企业那样对大学和科研机构具有较强的建立产学研联盟的吸引力,针对这种情况,就可以在企业微观层次之上建立一个中观层次的平台或者媒介,把分散的中小企业的科技需求整合起来,形成具有一定规模化的“项目包”,由此与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稳定、持续的产学研合作,并在长期、稳定、持续的基础上建立产学研战略联盟。这种以开发区为中观层次媒介的整合作用,将区内众多中小企业的科技需求化零为整、积少成多,提高了区内中小企业科技活动的组织化程度和规模化水平,从而有利于中小企业也发挥自己的主导作用。

综上,在借鉴日本产学研合作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应充分考虑自身的国情,确立适合自己的产学研合作模式,进而推动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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