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保护司法体制改革构想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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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司法体制改革构想

肖青

广西来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546100

摘要:中国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制度在过去形成了“刑事优先、民事补充”的内部模式,其改革的基本趋势是生态环境保护司法的专业化。从地方改革的结果来看,中国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内部制度将被固定为“三审一体化”的模式,将退耕还林试点机构转变为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机构,可以完善整个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制度。因此,森林警察应转变为不受行业控制的警察,负责对生态环境保护刑事案件的侦查,支持生态环境司法外部系统的下游系统。

关键词: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制度;生态环境保护司法专业化

一、建立生态保护司法制度的重要性

1.建立生态保护司法制度,是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现实需要

长期以来,单纯追求经济指标所造成的生态行政“疏漏”与有限的生态行政资源并不共存,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课题也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过去,通过行政管理和公益宣传等方式保护生态环境的实践,还不能完全适应生态的发展,所以,探索建立新的、有效的生态保护体系是大势所趋。法治是现代社会最成熟、最系统的形式,建立生态保护司法制度,既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措施,也是开创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的重要保障。

2.建立生态保护司法制度是完善我国法治体系的必然要求

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要着眼于深入、全面地解决问题,把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文化关系、社会关系、生态文明等一切基本社会关系合理地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内。在生态文明领域,必须充分发挥司法正义对社会正义的重要引领作用,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生态保护制度,加快建立约束行为的法律制度,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发展低碳产业,强化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完善生态法律规范体系、生态法治实施体系、生态法治监督体系、生态法治保障体系,以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平正义、人人守法的前景。

3.建立生态保护司法制度是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环境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生态权利保护意识也日益增强,从“求食、求衣”到“求环保”,从“求生存”到“求生态”,环境诉求正逐渐改变,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数量也在逐年增加。生态治理不仅要解决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问题,还要解决社会稳定的问题,而创新治理方式,增强治理能力是当务之急。建立生态保护司法制度,有利于依法惩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保障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制度的实施,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通过司法机制保护人民对生态环境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受益权,有利于形成“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共识,依靠群众力量参与生态保护和生态文明的建设。

二、生态保护司法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中国的生态保护法律法规仍然缺乏系统性、完整性和协调性,法律的不完整性给生态正义的保护带来了困难,在国家法律层面上,中国颁布了一系列生态保护法,但不是建立生态文明和法治国家的目标。例如,《环境保护法》明确了原告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主体资格,但在公益诉讼的设立、举证责任、判决形式、实施担保等关键问题上没有具体的规定,刑法和相关司法完善了环境犯罪刑罚体系,但责任人在双重惩罚制度上还不完善,不能有效的遏制环境破坏的发生。此外,中国现行刑法还没有对生态环境犯罪行为有明确的规定。在地方立法层面,立法数量相对较少,地方特色不明显,可操作性差,它没有充分发挥地方环境立法的优势和特点,不能满足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

2.生态保护司法制度尚不健全

公益性、复合性、专业性、生态环境的权威性、恢复性等特点决定了司法公正、举证难、鉴定难、听证难、执行难的特点,在这方面,必须有一套完整的体制机制,但许多地方工作滞后,表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制度还不健全。虽然拥有独立的环境法庭,但仍有一些省份资源匮乏,生态脆弱,如山西、黑龙江、内蒙古等,在具体实践中,机构名称不统一。例如,公安系统设有生态保护分局和环保公安分局,检察制度设有生态保护检察局和环境资源检察厅;法院制度设有生态保护庭、环境保护庭、环境保护巡回法院、生态源法院、环境资源保护庭等。

二是责任不明确。在一些地区,林业公共安全与地方公共安全并存,肩负起保护生态环境的重任,就生态案件的管辖权而言,存在争议。在一些地区,环境诉讼的范围适当扩大,食品和药品相关刑事案件被列入环境法院管辖范围,然而,公安部对公安机关内不同警察辖区的案件进行了划分,势必面临公安机关重新划分的问题。

三是运行机制不畅。案件审理缺乏专业化,严重依赖传统诉讼程序,难以应对生态案件的专业技术特点,生态保护案件的侦查工作面临着取证难、证据确证难、鉴定难等问题,将影响案件的性质和诉讼。

3.行政执法与生态正义的联系仍然不畅

在传统司法与行政分离的双重制度,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与监督,使得一些违反刑法的环境犯罪案件频频发生,在缺乏司法干预的情况下,由行政处罚取代刑事处罚,主动性强,干预时机往往滞后,导致损害后果扩大,无法有效地解决环境纠纷。同时,不能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对生态保护行政机关的监督作用,一些地方环保部门出于当地的经济利益,对环境违法行为视而不见。

三、建立生态保护司法制度的对策建议

1.创新理念

实践证明,实现生态环境和资源的有效综合保护是困难的,所以要建立生态保护司法制度。首先要把司法理念创新放在首位,树立适合生态文明建设的生态保护司法理念。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为首要目标。二是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概念,在保护环境正义方面,我们必须坚持环境保护的优先权,并不损害或阻碍经济社会的正常发展。在两党的冲突中,我们必须充分发挥司法的智慧,实现环境保护与发展的双赢。三,坚持预防性司法的理念,一旦破坏生态环境往往难以修复,其中,传统司法以事后救济为主,往往难以实现对生态环境本身的保护。

2.健全的法律

进一步加强生态立法工作,为生态司法提供有力支持。国家立法应突出引导和全面清理现行法律法规中不符合生态正义的内容,进一步完善公益诉讼的法律法规、举证责任、审判程序、判决形式和实施保障。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应制定节能评估、节约用水、气候变化、生态补偿、湿地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土壤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修改土地管理法、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洛尔定律》、《水污染防治法》、《节能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律》、《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通过建立完整的生态保护体系,加强对生态正义法律的保障,为当地生态立法提供支持,有效地解决生态司法的困境。地方立法要增强可操作性,坚持因地制宜、体现特色、务实有效的经营方针,立足于加强地方生态保护的实际情况,重点实施国家生态法律法规,进一步细化、再分配,优化地方生态法律法规,明确司法保护范围、司法程序、补偿标准、生态恢复和司法执行。为确保地方立法更加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通过完善地方立法,为地方生态正义的保护创造条件、提供基础。

结束语

生态保护司法制度是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司法制度、机制和活动,中国过去依靠的是行政手段保护生态环境,传统的行政手段已不能适应新时代的需求,而探索建立以法治为基础的生态保护机制是未来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1】孙佑海:《对当前环境资源审判若干问题的分析和对策建议》,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9月17日第8版.

【2】韩德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现状分析及建议》,载《人民司法(应用)》2014年第19期,第56页.

作者简介:姓名:肖青性别:女出生年月:1988年10月学历:本科学位:学士学位专业:应用化学研究方向: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全称:广西来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单位邮编:546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