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人大与政府的关系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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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大与政府的关系

梅燕芳侯鹏娟

山西省运城市平陆中学梅燕芳侯鹏娟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宪政制度的基本架构是按照马克思主义政权学说以及现代民主理论来实施的。首先,“主权在民”——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宪政制度的建构要最大限度的体现人民当家作主。在宪政结构上,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做为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经人民选举产生,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其次,在“议行合一”的基础上,实行分权制衡。由不同的国家机关掌握不同的国家权力,人民代表大会掌握立法权,政府掌握行政权,法院掌握司法权,检察院掌握检察权。同时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高于“一府两院”,“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总之,从整个宪政体制来看,人民代表大会在诸国家机关中居于首要地位,任何其它国家机关都不能超越它,也不能与它并列。人民代表大会与政府的关系,从整个宪政体系中分析来看,一方面政府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是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受其领导,受其监督,对其负责。另一方面,政府掌握国家行政权,行使国家权力。本文试从我国宪政体系的基本架构出发,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中央政府的关系,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地方各级政府的关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与地方政府的关系里分析说明人民代表大会与政府的整体关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中央政府的关系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从我国的宪法可以看出,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国务院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社会、经济、政治等一切中国重大问题上拥有最高决定权,而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具有约束力。同时最高国家机关必须执行全国人大的重大决定。同时对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在权力的行使过程进行质询和监督。

在立法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整个立法体系中处于绝对的地位,最高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低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同时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的效力也低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

在最高行政机关的组织上,全国人大有权选举、决定任命包括国家机关领导人和其他组成人员。根据国家主席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根据总理提名,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全国人大在最高行政机关的形成与组织具有决定权。

总之,在我国的宪政体制中,全国人大居于最高的地位,享有最大权力,领导并监督最高行政机关执行重大决定和行使行政权。

全国人大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在我国中央集权的国家结构中,地方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中央的授予,中央对地方有绝对的领导权。然而,全国人大对地方政府的领导是一种间接的关系。一方面,全国人大有权比准省、直辖市、自治区建制的设立与撤销。来对地方政府的行政范围作出规定。全国人大通过对全国的立法,来规范地方政府的权力行使,例如《地方政府组织法》等法律,对各级地方政府的设立与权限作了明确的规定,来规范地方政府的权力。同时通过中央政府来领导地方政府,实现全国人大的最高决议。另一方面,通过指导地方人大来引导地方政府的具体行政工作。

在立法结构中,地方人大与政府的地方立法接受全国人大的立法监督,同时不得违背全国人大所制订的法律。其法律效力也大低于全国人大立法。

地方人大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地方人大是地方的权力机关,地方人大有权审议、批准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政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决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地方人大有权选举本级政府正、副职主要领导人,地方政府在受到中央政府的领导下,同时受到地方人大的领导。

地方政府对地方人大负责,受其监督。并对其报告工作。地方人大通过地方立法对地方政府的行政进行干预,对地方政府的决策进行干预,来规范地方政府的权力。

总之,在我国的国家结构下,地方政府既要受到中央的领导,又要受到地方人大的领导与监督。是一种双重领导关系。

然而,由于由于我国人大制度的不健全,在现实的权力运行过程中,人大对地方的领导与监督存在乏力与缺位,人大的作用得不到很好的体现,因此,我们必须健全人大制度,积极发挥人大的作用,规范政府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