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新闻规避中的人文精神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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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新闻规避中的人文精神

周捷

关键词:新闻规避人文精神

新闻媒介一直被推崇为社会的良心,要完成这样的重托,媒介必须保持新闻传播中的人文关怀精神,传播全过程中的种种行为都要围绕并服务于“尊重人”这条主线。报道要体现对人的尊重,应当从新闻规避做起。

一、规避合乎“人本”需要

新闻规避是指在客观真实地报道事实的基础上,合情合理地避开或模糊一些可能对当事人或新闻受众有负面影响的事实材料,采用人情化的报道方式和报道角度,以观照当事人的情感需求和报道对受众产生的影响。

这符合“以人为本”的精神。新闻规避,要求记者充分考虑大众媒介在社会上的影响力,设身处地为报道对象和受众着想。采访时不挖掘被采访者的隐私,在新闻写作中,对标题、图片的处理避免煽情和庸俗化,不以吸引受众眼球、追求轰动效应为目的,不发表带任何褒贬和是否违背道德、法律的评论,把对报道对象的人格和权利的尊重体现在新闻报道的各个环节中,以凝聚大众媒体的亲和力。

但是,眼下媒体的新闻规避仍然缺失。不少媒体为追求可读性和可视性,随意披露报道对象的隐私,对车祸、凶案现场血淋淋的描写,犯罪分子作案手段的详尽叙述,等等。有些报道为了吸引眼球,一味追求刺激,作出一些缺少人性关怀的“冷血报道”。如杭州曾发生一起自杀事件,有人从施工广告架上跳下自杀,某频道全程摄下全过程,并以慢镜头的方式连续播放,尽管报道很形象、很准确,但令广大受众反感。这种做法,置新闻主体的情感于不顾,

误导了读者,更与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主旋律不相符。

新闻之所以重要,有一个主要原因,那就是人。它写人,影响人,因此,对人的关注不仅仅是把我们的镜头和笔端对准人,更应该体现记者是带着一种什么样的心境和认识水平去关注这个大千世界。美国新闻学者麦克道格尔说:“所谓人类兴趣,或曰人情,指的是对于同类的关心,其中包括对他人的苦难、不幸的同情,对友谊的渴望乃至对人类进步事业的关注。”

从某种意义可以说,从新闻规避中体现出的人文关怀,它对人的影响往往超过报道本身中的人文关怀精神。

二、规避讲究事实选择

新闻是有选择的,“有所报有所不报”,这是报道的基本规律。在基本新闻要素齐备的情况下,可以对新闻事实有所筛选,筛选的标准和目的是为了避免对新闻当事人、当事人亲属及社会受众产生情感伤害和不良的社会影响,在不影响报道主题、报道效果和整体新闻真实的情况下,避开一些次要的、无关主题的新闻事实。

报道并非是纯粹的客观报道,将所有新闻事实中发生的所有人和事以及其中的所有细节、片断都“照单全收”式地纳入报道,而应该在不影响报道主题和主要新闻事实的情况下,对可能涉及个人隐私或可能对当事人带来报道的负面影响时,对材料进行合理取舍和技术处理。去年9月,一家地市报刊发了一篇报道,主要内容是警方抓获了几个贩毒吸毒者,起因是旅馆服务员整理房间时发现了从被窝中抖落出的一把枪,当时作者主要考虑的是报道的真实、生动,便以这一事实为报道的开头。结果报道出来后,旅馆老板找上门来,反映服务员因此而整日忧心忡忡。从报道本身而言,这篇报道既没有失实也没有虚构,而且这种写法确实比较生动,能引起读者的阅读欲望。但是从报道涉及的对象来看,确实在无意中给当事人造成了一定的心理影响。

在报道价值本身和该报道对新闻当事人的影响两者可能发生某种意义上的冲突时,也应首先考虑后者,宁愿为保护后者而牺牲前者。记得去年年初,衢州日报一位摄影记者拍摄了一张学生受罚的照片,一个小男孩可能因顽皮被老师取消了游戏资格,到一边罚站,身后则是一群学生在跳皮筋。画面构图恰到好处,人物表情生动,不失为一张好照片。然而,细心的夜编主任却发现了一个问题:这张照片登出来后,会不会对年幼的孩子造成心理伤害?这样的事虽然很多人小时候都遇到过,但被扩大到媒体刊登后,这个年龄阶段的孩子能否接受?会不会伤害孩子的自尊和自信?等等,经过讨论,还是慎重地撤下了这张照片。尽管媒体可能错失了一张好照片,却保护了一个孩子幼小的心灵。

新闻其实不是一般的事实,而是经过选择的事实。选择的过程也是趋利避害的过程。因此,新闻媒介要依据正确的新闻观,对新闻事实做出选择与判断,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传播人文关怀精神,引导社会积极向上。

三、规避的责任和原则

记者是公民,不仅是记者。作为大众传媒,在承担着向受众提供最新发生的新闻事实的同时,应时刻牢记自己的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媒体要承担好社会责任,在操作上要注意四大原则:

1.正义原则。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之一。新闻报道应当维护正义,惩恶扬善,遵从社会道德规范,以保证实现传播的本来和最终意义。例如对一些腐败官员被审查、判刑的报道,有可能使这些腐败官员及其亲属受到精神伤害,甚至使他们无颜见人。

2.隐匿原则。隐匿原则是指新闻报道要尊重报道对象的个人情感及隐私,在有可能危害报道对象的精神、情感、名誉的情况下(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应隐匿报道对象的姓名及身份,甚至舍弃报道。《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指出:维护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不揭人隐私……要尊重新闻主体,对报道中涉及有关当事人的个人隐私进行合理规避。如报道中可能涉及的当事人的家庭情况、个人经历、收入状况等等属于个人隐私范畴的内容,应充分尊重和考虑当事人的意愿,进行合理规避。此外,对未成年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报道进行适当规避。未成年人特别是中小学生正处于心智发育阶段,目前社会风气中又存在着诸多不利于他们成长的因素,因此关于他们的报道(无论好坏)都应特别慎重。这一点已开始广为媒体接受,尤其是当未成年人犯罪时,报道中出现的画面或者姓名、地址等等,大多都进行了技术处理。

3.适度原则。当新闻报道有可能伤害报道对象的经济利益时,尤其要特别注意报道的准确性和适度报道,以减少由于报道的夸张和过度而产生的经济伤害。新闻报道对报道对象造成经济损失的例子在现实生活中是屡见不鲜的,关于冠生园月饼质量问题的报道,竟使冠生园这个老字号的名声几年翻不过身来。当然,在涉及消费者切身利益的问题上,企业理当为产品质量问题付出代价,但有些情况则就是媒体在报道尺度的把握上有失分寸了。

4.避害原则。新闻工作者在收集新闻素材时,有防止报道对象受到身体伤害和消除安全隐患的责任,不能因为抓取新闻事实而对他人身体带来伤害。如对犯罪、车祸等灾祸现场应避免“现场实录”。不刻意描写和渲染现场惨状,避免对受害者及其家属造成“二次伤害”。对一些不影响报道主题但可能会伤害新闻主体或新闻受众的思想、情感的新闻事实进行过滤、规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