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药价虚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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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药价虚高

柏红旭

柏红旭(南阳医专第一附属医院药剂科473000)

【中图分类号】R197.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5085(2012)35-0023-03

药品价格虚高是指政府规定的药品最高零售限价或企业自主制定的药品零售价格远远高于其社会平均成本,使药品最终以远远高于社会平均成本的价格出售。药品价格虚高是造成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重要原因,已严重影响社会和谐,必须下大力气解决。下面我们来共同探讨造成药品价格虚高的原因和如何治理的措施。

一、药品价格虚高的原因

(一)医药不分,垄断患者购药自由选择权

我国没有实行医药分业管理,医疗机构基本垄断着药品分销的终端市场,在全国药品销售总额中,通过医院销售的药品占80%以上,而发达国家的医疗费用中药费比例一般仅为3%。医院是我国药品销售的主流市场,在药品销售过程中具有强势垄断地位,形成了医院以及医院相关环节的利益团体在药品销售过程中的不可撼动的“话语权”。患者看完病拿着医生开出的处方,由于种种限制因素(如有的药品社会药房没有销售、医院的密码处方等),不得不在医院药房购药,基本上是医院卖什么价格患者只有接受的份,没有其他选择余地。作为患者救命要紧,药品价格再贵也只能吃闷亏。

(二)医院营利与非营利不分

在我国医疗机构中,非营利性的医院占97%,营利性的医院仅占3%,但实际上,很多非营利性医院已经是追逐利润的营利性机构,而非为社会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等公共产品的非营利机构,国家投资不少,却没能集中财力办成名副其实的非营利性医院。以非营利名义存在的医院几乎都变成了从药品销售中获利的营利性机构,一方面仍享受政府财政补贴,享受免交税费、免交土地占用费等优惠政策;另一方面,获取药品进销差价和收取高额检查费,成为医院利润的主要来源。在现实中不少非营利的医疗机构在药品价格方面比营利性医疗机构还要高。在这种医疗服务的市场结构中,尽管医院很多,但所有公立医院由于产权性质相同,每个医院的就医的流程也差不多,服务的态度、方式也基本相同,在这种情况下,没有真正的非营利性医院平抑市场价格,患者几乎没有真正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选择。

(三)管办不分,行政干预妨碍药品市场竞争公平

现在各级政府卫生管理部门基本上是当地国有独资医院的“总院长”,既管医院又办医院,更多角色是国有医院利益代言人。对于加强对医院的有效监管等问题,管理上严重缺位。而一些政府卫生管理部门对维护医院的行业利益、甚至代表医院进行所谓的药品招标采购等有经济利益的事却抓的很具体,又存在着越位和错位。行政干预形成垄断,缺乏公平竞争,保护即得利益群体,药价无法降低。药品市场的很多问题往往是医疗卫生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干预造成的终端拉动而产生。全国各地都在以医疗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搞药品招标,相当于又诞生了一批各据一方的区域垄断性药品批发公司(即卫生主管部门的药品招标办),既不能形成规模效应,又无法节约社会成本,药厂也苦不堪言。况且很多卫生机构都成立有自己的第三产业单位,有的有直接的下属公司或以前是自己的下属公司。卫生机构就利用自己在药品招标过程中的权力,将配送资格“分配”给自己的所属单位,或者下文件、召集医院开会的形式要求各个医院必须在指定的单位进行采购,否则就要对医院进行帐务“审计”、甚至相关领导撤职之类的处罚。所以就出现了同一个厂家的同一个品种,供应价格低的批发商反而没有资格成为某些医院配送商的怪事。各级政府卫生管理部门丧失了客观中立的地位,在社会公众心目中失去了信任。

(四)医院产权改革滞后

国有独资医院运行机制僵化,社会形象极差,服务水平低下,以及药品价格高、大处方、滥检查、乱收费、开方提成、药品回扣、索红包、宰病人等屡治不绝反而愈演愈烈是医疗服务行业的顽症。问题的症结在于国有独资的产权结构上,公立医院国有资产出资人虚置,使医院“大锅饭”盛行,人浮于事,缺乏活力。在这种行政隶属、独资经营、行业分割的一元化的产权结构下,影响了医疗服务市场公正公平竞争,甚至没有竞争,有效的医疗市场无法形成;还使得医院人事制度改革无法取得根本性突破。医院经营者很难有真正站在医院长远利益的角度考虑问题,所以就不可能发自内心的来善待病人,药品价格也就很难降低。

(五)药品流通领域环节多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把药品作为特殊商品进行管制,一直没有全面放开经营,过于重视药品的的特殊性,在我国医药市场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时期,国家缺乏宏观调控政策的引导和市场准入条件的限制,加上药政权与药事权的分离、地方保护政策等多种原因促使大量医药批发企业产生并生存了下来。形成的三级批发加零售的销售体制后,始终没有确立清晰的药品现代流通体制改革目标模式。从而导致我国医药流通行业存在着诸多问题,突出表现为“三多、三低和一高”,三多是,药品经营的流通环节多、没有经营资质的交易主体多,暗箱操作多;三低是,药品分销的集中度低、规模化程度低、物流配送水平低;一高是,药品交易成本高。我国药品分销领域企业多、散、小,药品现代物流配送体系尚未建立,流通费用高昂,药品交易成本高。众多的流通环节和交易主体,都想分吃药品差价这块“唐僧肉”,形成了一股推动药品涨价的“合力”。药品从生产到销售终端一般要经过6-9个环节,进入药品流通的交易主体不计其数。这些交易主体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有营业执照的公开交易者,包括:制药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药店,医疗机构,药品代理机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与进场交易者。一类是暗箱操作的隐性交易者,包括:医药代表,医院药房人员和有处方权的医生,招标代理机构,一些医院院长、药房主任和采购员,非法药品集贸市场上大量现金交易的个体药商等等。据调查,目前一般药品从出厂价到卖给患者,这之间的价差大多在10倍以上,巨额利润都被隐性交易者所瓜分。

(六)药品生产领域的无序竞争

突出表现为: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市场集中度低,产品创新能力低、生产成本高,靠虚高定价占领市场。目前,我国医药产业的生产能力已居世界前列,医药制剂加工能力位居世界第一,化学原料药产量位居世界第二。但是,我国的制药企业数量多、规模小、生产集中度低,生产成本高,排在前50位的制药企业,生产集中度2000年约为50%;而美国前30位的制药企业1992年集中度就达到97%。所有企业的销售收入加在一起,还不如美国一家最大的跨国制药企业。随着GMP认证的结束,全行业生产能力的扩张致使设备利用率不足50%,众多生产企业抢食药品销售市场,引发了更为激烈的市场竞争。一方面,固定资产过度膨胀,产能过剩分摊到药品价格构成中的比重越来越大,推动价格上扬;另一方面,基本治疗药物严重过剩,原来生产价格低、疗效稳定的国产普药的厂家越来越少,药品价格总水平上升。再就是进口药、合资药的高定价、高利润,引发了国产新药的“跟风”,许多国产药纷纷改变剂型、名称、规格、包装,改头换面为“新药”,与进口药、合资药一起,大大抬高了药品价格的总水平。

二、治理药品价格虚高的措施

(一)实施医药分离

变医院药房为社会药房,医院仅仅留一些急救类药品。由于社会药房竞争比较充分,尤其是大量的平价药店的出现对降低社会药房的药品价格起到很大的推进作用,事实证明社会药房的药品价格确实比医院低出很多。若医药分离,患者拿着处方到社会药房去购药品,有充分的自由选择权,同一药品在不同的药店里的价格往往有很大不同,患者可以去选择价格较低药房购买。

(二)加快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院的分离

应加快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院的分离,留下少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代表政府向社会提供医疗卫生公共品和准公共品的供给,所有人员工资和运营费都由政府支付,医院的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定价全部实行政府定价,甚至可以实行零利润,国家足额拨款,补偿到位。大多数公立医院逐步变为市场化的营利性经营实体。扩大市场准入范围,鼓励外资和民间资本投资医疗卫生领域,参与国有医院改组改造,引进先进的、人性化的经营理念、经营管理方式和高素质管理人才。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发展,并积极参与国有医院的产权制度改革,促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全面转型。转变为主要靠优质服务,优良技术、优美环境和优厚待遇办好医院,实行优质优价,提供多种形式的医疗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多元化、多层次化和个性化需求。鼓励发展社区医院,鼓励医生创办中小型医院,与大医院形成网络,优势互补。

(三)加快实行管办分离、放开市场、公平竞争

政府医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从“办医院”真正转向“管医院”。必须解决政府职能错位、缺位和不到位的问题。政府应作为维护医疗卫生市场秩序的监管人、最广大群众利益的维护人、公共卫生资源合理配置的调节人,在保障社会公平性方面提供服务和管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药品采购是医疗机构的自主权益。只有真正的管办分离才能减少很多地方在推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的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政事不分、招标行为不规范、部门利益取向严重等诸多负面影响。

(四)应该建立健全市场化的商业医疗保险制度

形成患者、保险机构、医疗机构、医药流通、药品制造五方相互制衡的闭环监督机制。为适应不同层次的医疗、用药需求,应在推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加快建立健全商业医疗保险制度,在用药范围上应有别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激励企业开发医药新产品。

(五)加快建设药品流通全国统一市场,促进现代医药物流体系形成

大力推进市场对内对外开放,加快要素价格市场化,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促进商品和各种要素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和充分竞争。2004年4月1日新的《药品许可证管理办法》出台,意味着药品流通市场对民营资本的完全放开,在具备相关要求的条件下,允许各类资本自由进入这个行业,强化竞争意识,允许其接受已持有许可证的药品企业委托进行药品的储存、配送服务业务,允许跨辖区申请委托进行药品的储存、配送服务业务。主管部门应该为进入的企业提供各类便利而不是故意设置障碍。打破地方保护,才能公平竞争,只有竞争才能让利于民。

(六)提高行业标准,加强宏观调控

从严掌握新开办制药企业的条件,提高市场准入的技术门槛。对已经通过GMP认证的企业,逐步采用新的标准进行再认证,提高我国药品的国际市场认知度和国际竞争力。进一步完善GMP认证的操作流程,形成认证标准统一、专家评价标准统一、操作流程统一的认证体系。对达不到GMP认证标准的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或停产,为优势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秩序与空间,真正使GMP认证成为政府规制药品生产、提升产业水平的重要调控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