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卫生法(试行)》是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颁发的。这个法律的第二十二条规定,“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有产品的说明书或商品标志,根据不同的产品分别按规定标出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存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1987年国家《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87)也作了相应规定,提出食品标签必须标明保存期、保质期等。
中国卫生法制
1995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