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权力滥用及法律规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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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权力滥用及法律规制

胡佳伟

(湖南工业大学)

摘要:权力是一把双刃剑,行使的好与坏直接关系着公民的各项权益。本文从权力滥用的层面出发,结合现今社会权力滥用现象,以权力的滥用为主要研究课题。文章首先对权力滥用进行概述,然后以法律规定为例证,最后给出有效规制措施,力求促进民主法治国家建设。

关键词:权力滥用;法律规制;法治社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飞速发展,人民物质生活条件不断得到提高和改善,而物质条件的改善在权力层面带来的却往往是权力的滥用腐败现象。在我国,政府等公权力部门作为公众的服务者和管理者,其行为的直接指向便是人民群众。而一旦他们手中权力得到滥用,首当其冲的便是公众的权益遭受侵害。

一、权力滥用问题的概述

英文中的“power”我们将之称为权力,起初来源于拉丁文,即“在作出会影响同一社会制度内其他人的行为的决定时,所具有的能力或者潜力”。而法学上所指的权力,则是指集体或其代表领导内部成员、管理公共事务的能力。因此,权力并不是从天而降的,它往往与社会的发展相辅相成,同时与政治上的利益分配格局保持同步性。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经济快速发展的趋势,我国当代的一些政府部门开始违背了他们的初衷,利用手中的“权力之剑”直接或间接为个人敛财聚富。总的来说,权力滥用的原因可概括为以下几方面:

第一,封建社会权力观根深蒂固。中国是一个具有两千多年封建历史的封建专治国家,而独权专治封建社会存在众多的腐败思想,这类腐败思想在人们心中留下了深深的烙印,现在对为官当政者也存在很大的影响。

第二,体制机制不健全不完善。开放至今,我国的经济体制从以前的计划经济体制正发着演变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受大环境影响,我国现行的经济体制与改革后的政治体制之间存在裂缝。这极度容易造成一些人“打擦边球”,搞权钱交易等腐败活动。

第三,执法不严监督乏力。如今百姓中还时常流传“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反映的正是在执行上级政府部门的政策命令时,下级行政机关往往是打折扣。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对监督认识的淡薄、监督职能不明确也有利于权力滥用滋养。

第四,思想道德领域的权力拜物教。当前中国的建设要求全方位的发展,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思想等领域都要与时俱进,而具有优秀传统的中华民族在物质经济急速发展的今天,往往在道德领域有所落后。

二、我国限制权力滥用的法律规定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他法律的制定都是在宪法的指导下完成的,各项法律的实施也不能超出宪法的范围,所以《宪法》自身的条文规定不可能像其他法律一样那么详细。而对于政府权力的限制方面,《宪法》也只能是进行一些原则性和制度性设置。其中,所周知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就是在一定程度上对权力行使的限制。在《宪法》中,明确了我国的根本国家制度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群众通过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式选举人民代表来行使手中的各项权利,当人也明确规定了人大代表的监督和罢免制度。这些原则与制度的设定即是对权力滥用的顶层限制,为各部门法具体实施引导了方向。

对比《宪法》,《刑法》制定的条文更为详细,更具针对性。从限制权力滥用的角度出发,刑法往往是体现在具体的罪名规定上。例如,在《刑法》总则中,对单位犯罪规定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同理考虑,政府等部门也可以视为规范在此范畴之内。《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罪”中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罪”等其中的一些罪名,在先进社会更是体现为权钱交易的各种事例。更为典型的是,在《刑法》第四章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即使如今的司法建设较之以前取得相当大的进步,但是也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形。

《行政法》是专门针对行政机关和人员而制定的法律,其中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两大模块中,更是对权力滥用的制约设置。由于行政复议制度的存在,使得公民权利在遭受侵犯时有了救济途径。《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了申请人可以进行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同时也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使之在权力行使时必须时刻遵守合法合理的原则。同理,这也是对政府等公权部门进行了权力限制,从另一角度来说也是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和救济。因此,即可得知行政诉讼所具有的独特功能:一者使法院能公正、及时的审理行政案件;二者使公民等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三者使行政机关的职权得到正确行使。

三、权力滥用的法律规制

完善人公务人员选拔任用考核机制。在公务人员选拨之后,必须建立一套合理科学考核机制。因此,可按两步走方略来逐渐建立和完善。一是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机制。制定科学的绩效考核方法,使绩效考核方法性能优越,警告制约层次全面,方向定位为教育问责制的一整套实施细则。二是实时自动监测网络的形成。通过政府上网工程的实施,通过网络这一先进技术为政务活动作出详细的备忘记录。同时,党和政府机关的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使具有官方监视功能计算机的出现,更是防止权力滥用的一大“妙招”。

完善国家相关法律监督体系。国的监督体系可按主体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要完善国家监督体系,必须结合我国当前国情与现状对症下药。建立必要的人民代表巡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避免权力滥用,同时也能在加深群众联系方面取得进步。建立人民意见反馈制度来充分行使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建议权,人民群众通过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来行使监督权。在信息化的今天,多种社交工具以及政府官网的建立流行,为广大公众进行意见反馈提供了良好的平台,使得人们言之有地。这不仅有利于政府等部门科学决策,同时更为重要的是对政府部门行使手中权力进行了有效制约。

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当前,我国针对权力的行使有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法制建设必须跟上相应步伐。

第一,制定《新闻法》。随着大众媒体技术的不断进步,公众参与监督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新闻舆论监督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成为遏制官僚主义、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的有力武器。目前我国的新闻舆论监督还只是蜻蜓点水式的,远远没有达到现今时代应有的要求标准。寻求其因,首要的便是缺乏完备的法律保障。制定《新闻法》首先是对权力滥用的各种性质、表现与法律责任进行完备的规定。同时也应对新闻自由作出法律保障,避免法律垄断而促使权力滥用腐败现象的盛行。

第二,制定《政务公开法》。只有政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公开公正,才能在最根本的层面保障权力的合法行使,也才能切实做到"在阳光下行使职权”。当前,权力滥用腐败现象的横行,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便是权力的行使不公开或是公开力度不够。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政务公开法》,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同时,在提高权力运行透明度时也保障公民获取相关信息的权利。

作者简介:胡佳伟(1992-),男,侗族,湖南怀化,学生,法学硕士,单位:湖南工业大学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