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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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发[1995]288号)规定,“纳税人为制作、印刷广告所用的购进货物不得计入进项税额抵扣,因此,纳税人应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由于该通知未明确应以何种标准进行“准确划分”,因此各地执行不尽一致。经研究,现明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