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营业转让前债务承担的处理意见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3-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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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营业转让前债务承担的处理意见

李丽/

李丽/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

【摘要】随着科技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个人独资企业转让现象越来越普遍,但由于我国2000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制度的规定不明晰,导致企业转让人和受让人在转让前债务承担上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文从保护各方利益的角度出发,提出个人独资企业营业转让中风险防范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个人独资企业;营业转让;债务风险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主要适用的法律是2000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个人独资企业法》。由于法律固有的滞后性,《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其他法律一样难免在立法上存在一些不妥和疏漏之处,如该法对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制度的规定不明晰,只在第17条中笼统地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而对营业转让前的债务由谁承担未作规定,给恶意逃避债务者留下了可乘之机,也不利于司法审判的统一。因此,笔者建议,受让人应当加强风险防范能力,审判者在没有直接法律依据时利用相关法律解决债务纠纷,尽量做到同类案件审判统一,立法者应尽快完善立法。

一、增强法制观念,加强受让人风险防范能力

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转让是各种权利客体以及债务的概括转让,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因此,如果受让人在转让时不具有一定的风险防范能力,很可能招致以后的纠纷,产生不必要的麻烦。虽然,在营业转让时受让人可以通过和转让人签订协议的方式,来解决债权债务问题。但此协议仅是内部规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法律对企业营业转让前债务的承担主体未作出明确规定前,笔者建议,受让人应增强法制观念,充分认识到如何更好地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其实,受让人最好的方法就是让债务人知道企业转让的事实,尽早向转让人主张债权。受让人可以主动要求与转让人联合发布营业转让的通知和公告,明确告知相关债权债务人在合理的期限内申报债权债务。否则,不承担相关责任。这种防范措施的作用在于,如果被债权人提起诉讼,受让人可以向法庭出示相关通知公告的证明,以对抗债权人和转让人。

二、立法尚未完善情况下的纠纷处理建议

当前,个人独资企业法还没有详细规定的情况下,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可以依据其他相关的法律规定,尽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以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和审判的权威性。个人独资企业营业转让实际上涉及到一种合同关系,在个人独资企业法没有直接规定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利用合同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立法精神和个人独资企业的相关特征解决现实问题,以期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笔者建议,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前债务承担纠纷可按不同情况做以下处理:

(一)在营业转让时转让人和受让人对转让前债务承担有约定

我们在处理这种情况时除了要遵循双方的意志,还应协调各方利益,因此,我们应进一步考虑债权人是否知情。根据债权人是否知情,我们又有两种解决方案:(1)债权人知情。即债权人知道转让人转让企业。如果此后因债务承担产生纠纷应按协议处理。因为在此情况下三方主体都是知情的,均无异议,就应遵循各方当事人的意愿按照协议来处理。(2)债权人不知情。即债权人不知道转让人已将企业出让给他人。《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对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因此根据合同法84条的立法精神,我们可以看出,债务人转让其债务应当经债权人的同意,否则不会对债权人产生效力,因此在债权人不知道转让人转让企业的,即使转让人与受让人就转让前债务承担已经有约定,也应根据法律规定,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由转让人承担。

(二)在营业转让时转让人和受让人对转让前债务承担未作约定

营业转让时,转让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债权债务都非常清楚,而受让人、尤其是债权人往往处于信息不称的地位,容易因为转让人的隐瞒行为,造成损失。因此从信息不对称、防止转让人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角度出发,根据公平原则、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及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来解决实际案例。首先,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法人资格,企业的存在与业主个人民事人格不可分割,当营业转让时原业主已脱离企业,因此,原企业随原业主的脱离而消失,随着新业主的加入新的企业诞生。虽然从实际来看,以前的企业还存在,但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以前的企业已经不存在了。其次,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我们可以从学理上理解,个人独资企业没有独立的财产,投资人要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使得该独资企业的债务与投资人债务最终责任融为一体。因此,企业营业转让前的债务是由转让人经营形成的,转让人理应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三、完善相关立法

针对我国目前个人独资企业法在有关营业转让立法规定上的缺陷,笔者认为,我们可借鉴两大法系的通行做法,从以下三个方面对个人独资企业转让中的债务承担进行立法完善,以保护各方主体的利益。

(一)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前债务承担的主体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该投资人所有,企业没有独立财产,不具有完全独立的法人资格,而且企业跟投资人的人格密不可分,可以说企业转让前的债权债务是债权人基于对转让人的信任才与企业发生的,因此,笔者建议,在完善立法时将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前的债务规定为转让人承担,但受让人明确表示自愿承担的除外。

(二)规定责任消灭制度

虽然营业转让时,转让人相对于债权人和受让人处于优势地位,但也存在权益被侵害的可能,如债权人一直不主张债权,使转让人无法完全脱离企业。因此,我们可以借鉴《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要求债权人在五年内积极向转让人主张债权,五年内未向转让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三)增设通知公告程序

目前,我国个人独资企业营业转让只需经过两个程序,第一,转让双方签订企业转让协议,第二,到登记机关进行投资人变更登记,这两个程序仅涉及到转让人和受让人,容易导致转让人利用相关债权人的不知情,逃避偿债责任,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笔者建议,在企业转让前,借鉴解散程序中的通知公告制度,建立营业转让公告制度。由受让人协助转让人在当地县级以上正规报刊上刊登转让公告,及时告知债权人相关情况,明确受让人是否承受企业转让前的债权债务,相关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方式,期限等等。如果没有及时公告或者通知的,受让人应当对原来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样既从程序上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也符合商法交易的安全便捷原则。同时,也使营业转让更加规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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