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委托生产加工食品问题的批复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5-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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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厅:你厅《关于异地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请示》(黑卫法监发[2004]66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应当依据《食品卫生法》及相关规定取得卫生许可证,无卫生许可证的不得生产加工食品。地方性法规明令规定禁止的除外。二、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从事委托或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活动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或种类必须与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双方所持有的卫生许可证的卫生许可项目相一致,并通过订立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的形式明确双方食品卫生的责任及责任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