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护的措施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5-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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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护的措施

王友莲

王友莲

山东省沂水县水利局276400

摘要: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小型水利工程作为农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粮食生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文以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为突破口,探索研究新时期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护的措施。

关键词:新时期农田水利运行监管

为切实加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护,更好地发挥工程效益。近日,山东省水利厅、省财政厅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护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加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护,更好地发挥工程效益,为今后开展农田水利运行管护提供指导。为此要探索全面推进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护创新机制,下面比着看此问题谈以下观点。

一、新时期农村水利工程设施的现状及成因

1、水利工程设施管理滞后于时代。一是农民的个体经济意识较强,集体观念淡薄,从而在水利工程管理上存在只知用水,不愿管水,农村水利工程管理粗放,致使水利工程老化失修,毁损严重。二是由于各领域的生产进度很难一致也很难统一,彼此间为了各自的需要随意截流、堵坝、开沟、放水,把水线和明渠搞得支离破碎,干疮百孔,逐渐失去供水功能,农民们没办法只好在原灌内打井种粮。三是大量开采地下水,也是对水资源的极大浪费,这样下去,不光是农业生产受到影响,生存环境也会受到破坏。

2、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正滞后于时代。新时期的农村结构调正是市场化行为,原先配套用于追求粮食产量的水利工程已经不能够满足新时期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蔬菜、花卉、瓜果和苗木对抗旱和灌溉的要求。原有一家一户的生产模式缺乏统一的调整、建设和规划,使得农村水利的配套建设出现了一些困难。

3、对水质要求有了新的标准。新时期水产养殖业发展较快,对水源水质的标准要求更加严格。一旦水源污染、水质破坏,会影响到水产养殖业的发展,也会影响到农民的利益。水质不能保证一定会引发一些矛盾,会影响到水利工程水费和水资源费的收缴。

4、财政资金投入不足。新农村建设以来,虽然国家大力扶持农村水利建设与管理,在规划布局、项目安排和资金补助上给予很大倾斜。但在农村用在农村水利工程建设上的资金缺口还是很大,很多工程不能按期启动。财政支持的资金与农村水利工程建设需要的资金差距较大,主要靠群众自行解决,因此严重制约着农村重点水利工程配套和小型水利工程建设。

二、新时期农村水利工程管理的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改善民生。把解决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利问题作为优先领域,加快改善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群众受益程度和水平。

2、坚持科学发展,促进人水和谐。综合考虑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条件,大力发展高效节水农业,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加快水环境治理步伐,增强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3、坚持统筹兼顾,推进协调发展。科学规划和布局,大中小微工程并举,工程措施非工程措施结合,推动农村水利协调发展。

4、坚持建管并重,保障良性运行。深化农村水利各项改革,着力创新体制机制,推进法规制度建设,完善配套政策,加大科技推广力度,加快管理方式转变,为农村水利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三、新时期农村水利工程设施建设的措施

1、创新农村水利建设管理。一是健全和完善管理责任体系,明确责、权、利,真正将管理责任落实到单位、到个人。二是积极探索水利工程管理的新机制、新路子、新办法,走管理维护与开发利用相结合的新路子。三是坚持依法管理,依法维护水利工程正常运行,促进我市河道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2、加大财政资金支持。一是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和财政专项资金大幅增加对农村水利的投入力度、提高补助比例,逐步建立以财政补助为主导,国家、农民、社会资金共同投入的多元化农村水利投资机制。二是在工程维护经费上,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护经费原则上由工程受益者负责筹集,公共财政给予补助,省级财政根据各地管护实效给予奖补。鼓励市、县设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和维修养护专项资金账户,明确资金筹集渠道,并逐步增加资金规模。

3、整合社会资源搞水利。以规划为依托,整合各类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农村水利项目。加强量水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推进农业用水计量收费。建立水权合理转换机制,积极培育水市场。

4、落实水力资源政策。全面完成大中型灌区、泵站管理单位的"两定"工作,通过中央补助、地方加大财政投入等渠道,足额落实"两费",做到以事定员定岗,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要逐步将水管体制改革延伸到小型水利工程、基层水管单位,切实落实管理责任、管护措施和管理人员,全面提高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水平。

5、明晰工程产权。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可按投资比例确定工程产权,也可根据资产收益特点将产权交由农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政府或其授权的组织等,具体产权确定方式由县级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确定。

6、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按照促进节约用水、降低农民水费支出、保障灌排工程良性运行的原则,把农村集体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工程费用纳入水价测算范围,推行农业终端水价机制,探索实行定额内用水享受优惠水价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并根据作物种类、灌溉方式的变化,及时调整农业灌溉用水定额,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