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市场均衡与投资者行为选择——对中国股市非均衡状态的理论研究(2)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9-10
/ 2

三、股东投票权完备性与投资者行为选择
股票市场均衡与否直接导源于投资者的行为选择,而据我们的 研究 (李学峰,2003a), 影响 和决定 中国 股市投资者行为选择的根本因素之一是股东投票权的完备与否。
(一)股东投票权完备性的标准与中国股市投资者投票权的非完备性
根据已有的研究(张军,1991),我们(李学峰, 2003)明确给出了股东投票权完备的充要条件:
1,对资源的各种权利的决定必须由一个团体(Group)表决做出(即用手投票);
2,对团体表决通过的决定不同意或不满意时,团体中的成员可采取“用脚投票(VotingWithFeet)”的方式,转让其权利,退出该团体。
我们将上述投票权完备性的充要条件概括为股东投票权完备的“两权具备”。进一步说,这里的两权具备,是指两权的同时具备,即股东团体本身要同时具备用手投票和用脚投票的权利与机制;并且股东团体中的每个成员也都同时具备用手投票与用脚投票的权利。这即是衡量股东投票权完备与否的标准。
根据上述投票权完备性的标准,我们来考察中国股市投资者的投票权安排。首先,已有的研究(Fama,1998;Hart,1998)已经从 理论 上证实,由于风险分散对(用手)投票权的替代①和投票权效应的外部性及其所导致的“搭便车”②现象,投资者的最优选择是放弃用手投票权。从中国上市公司的现实看,投资者放弃用手投票权往往也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行为。现实中,由大股东所控制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等集体决策的组织机构,往往对投资者(用手)投票权的行使规定许多歧视性限制(如所持股票必须达到一定比例,比如5%),或对由中小投资者所提出的提议不予表决、拖延不办等。这也就使得广大投资者不仅是理论上“不愿行使”(用手)投票权,而且也是现实中“不能行使”投票权。因此我们说,现实中投资者的投票权是非完备的——没有完备的用手投票的权利。
其次,在中国股票市场上,投资者所拥有的用脚投票的权利也是不完备的。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看,用脚投票都不仅仅是一种权利,而更是一种机制。这主要是源于用脚投票会对公司本身会产生三种影响:一是投资者不满意时,抛出股票会使公司价值下降,并影响公司(及其管理层)的市场形象与声誉,即用脚投票权具有信号传递功能;二是会使公司失去进一步融资的能力;三是投资者的用脚投票,会启动资本市场的接管机制,使公司处于有可能被潜在收购者购并的境地。上述三种情况都有可能直接威胁到公司管理层或原有大股东的地位。然而,在中国资本市场上,一则据有关研究(李学峰,李向前,2001),由于大股东的绝对控股(占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60%强)地位及其这一地位的不可替代——大股东股权的非流通性①,使得真正意义上的接管机制并不存在,从而使现任管理层或大股东无须担忧地位或利益的丧失;二则由于市场的投机一致性(下文将给以证明),因此股价下跌对公司的价值、声誉等的影响根本不起衡量作用,即信号传递功能失效,并因此导致对上市公司的再融资也不会产生影响。
总之,对中国的股票投资者而言,一方面他无用手投票的权利(或行使权利的激励);另一方面,其拥有的用脚投票权利本身也是不成熟的。因此我们说中国股票市场中的投资者投票权是非完备的。
(二)投票权非完备条件下中国股市投资者的行为选择
就股市投资者的投资目的或方式来看,无外乎三种类型:一是进行长期投资,以期通过参与公司治理、维护自身权益,达到分享公司业绩的增长带来的分红的增加(及资产增值);二是进行战略投资,以期通过股权收购达到逐步控制上市公司的目的;三是进行短期投资,以求得差价收益。我们可以将前两种投资目的下的投资行为称为真正意义上的投资,而将第三种投资行为称为投机。
然而,根据上文的研究,一方面中国股市中投资者的用手投票权是不完备的,从而使其空有股东身份而无股东权力。这种情况下,再加上现实中大股东对投资者权益的侵害,也就使得长期投资行为并非投资者的最优选择;另一方面投资者的用脚投票权也是不完备的(如接管机制的空缺),这也就使得通过战略性投资达到接管上市公司的目的只是理论上的推论而毫无现实可行性②。这两方面情况下,我们可以假设真正的投资收益是趋于零的,或者说,投资者唯一可行的投资目的即是博取差价收益——投机。在这一条件下我们来考察投资者的行为选择。为了理论 分析 的便利,我们再做出进一步的假设:投机股票的总收益为10①,投机成本为1;股票二级市场存在机构和个人两类投资者;在两类投资者共同投机的情况下,机构所得大于个人所得,比如机构得收益6(净收益为6-1=5),个人得收益4(净收益为4-1=3)。
在以上分析和假设条件下,我们可构造出中国股票市场中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博弈的支付矩阵如

机构

投机 投资

3 , 5

9 ,- 1

- 1 , 9

- 1 ,- 1

投机

投资

在上述博弈过程中,无论个人投资者选择何种战略,机构投资者的占优战略(Dominant strategy)是“投机”,比如,个人选择“投机”,机构若选择“投资”得净收益-1(投资收益0减去投资成本1,下同),而选择“投机”则可得净收益为5;如果个人选择“投资”,机构选择“投机”得净收益9,而选择“投资”则收益为-1。因此“投机”是机构投资者的最优选则②。同理,无论机构投资者选择何种战略,个人投资者的占优战略也是“投机”。因此,该博弈模型中“投机,投机”为纳什均衡(Nash Equilibrium),个人与机构双方各得净收益为3和5。

上述博弈结果是在投资者放弃长期投资和战略投资的情况下达到的,而投资者放弃该两项投资目的(或方式)的原因,则在于中国股市投资者投票权的非完备性。也就是说,投票权的非完备性导致了股市投资者的最优行为选择即是投机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