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犯罪现象初探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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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在刑法理论上通常称为法人犯罪。它是相对于自然人犯罪而言,包括法人及非法人单位在内的一种犯罪。法人犯罪,作为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已成为普遍困扰现代世界各国的一种犯罪现象。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单位犯罪种类已达100多种。据有关资料显示,最近几年各种法人犯罪诸如法人走私、诈骗、偷税漏税、行贿受贿、污染环境、证券犯罪等,都在实践中不断出现,并呈上升态势。从当前的情况看,法人犯罪发案范围越来越广,数量越来越多,危害越来越严重,已引起理论界和司法界的高度重视和警惕。

  一、法人犯罪及其特点

  法人犯罪究竟所指为何,我国现行刑法未作明确规定,有关的司法解释又不统一,因而目前仍无定论。一般认为,法人犯罪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经法人决策机构授意或允许,为法人的利益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律、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事实上,在1997年刑法修订以前,我国刑法理论界长期存在法人能否成为犯罪主体的争论。修订后刑法明确地肯定了法人犯罪的存在。

  法人犯罪较之自然人犯罪是一种更为复杂的犯罪形态,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法人犯罪增长速度很快。近几年来,我国法人犯罪的发展速度非常惊人,不仅发展的数量越来越大、危害越来越严重,而且发展的种类也急剧增多。法人犯罪在整个犯罪中所占的比例呈逐步上升的趋势。有关统计数字表明,法人犯罪数量的增长速度已经大大超过了普通经济犯罪数量的增长速度;与几年前相比,法人犯罪在整个犯罪中所占的比例数已经起了相当大的变化;特别是几年前法人犯罪统计数还为零的一些地方,近期也大量地出现了法人犯罪。

  (二)法人犯罪的主体面广。加入法人犯罪主体行列的,不仅有众多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还有各种各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三资企业和境外法人,甚至党政机关和部队。如1985年查处的海南倒卖汽车一案,参与的单位就有工商、税务和公检法等机关。

  (三)法人犯罪大案多,查处难度大,破坏性大。首先,由于法人具有较大的经济实力和组织力量,能够从事较大规模的犯罪活动,因而一旦实施犯罪,其犯罪数额则远远高于自然人。如广西柳州、北海市一些公司伙同其它公司的特大走私案,走私进口汽车798辆,案值人民币16亿元。其次,法人犯罪以依法成立的合法外衣为掩护,隐蔽性强,欺骗性大,保护层厚。加上内部职工的庇护、关系网的干涉、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纵容,无形中为查处法人犯罪设置了多重障碍,加大了查处难度。第三,法人大多资金雄厚,有上下左右关系网的复杂交织,且活动范围广,能量大,因而一旦实施犯罪就多为重大犯罪,其中经济犯罪涉及犯罪的财产数额几十万元、几百万元、上千万元的屡见不鲜,极大地增加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也往往引发其他多种形式的犯罪,使犯罪总数增加,同时带来许多负面效应,例如败坏商业道德、国家资财受损、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以及破坏了党风廉政建设。

  二、法人犯罪产生的原因

  法人犯罪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的异常复杂的犯罪形态。正确认识和把握法人犯罪的成因,是有效防治法人犯罪的前提和基础。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驱动,是产生法人犯罪的主要原因。

  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使法人制度得以确立,不仅国有企业实行了政企分开,从此有了相对独立的经营自主权和明确的责任、权利,而且还涌现出了一大批有自己小集团利益的集体企业、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这些企业主体受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驱动,使法人犯罪的出现成为可能。市场主体为获取最大的利益,冲破自身的成立宗旨和有关法律的限制,进行各种非法活动,包括犯罪活动,如走私贩私,制定贩卖假冒伪劣商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以及行贿等等。

  (二)有些法人决策人员的思想意识错误是法人犯罪的内在动因。

  法人犯罪发生的一般轨迹是,先有法人决策人员的犯意,然后有法人的犯罪故意,再有法人的犯罪行为。有的企业领导人员不从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和改革开放着眼,而是以不正确的经营思想指导,为求得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只顾赚钱而不问是否合法,不惜损人利己,把着“为公未牟私”的错误思想,公然走上犯罪道路。狭隘的本位主义观念和罚不责众的观念使得一些企业领导不能正确对待竞争,在竞争失利的情况下就使用了违法动作甚至采取为刑法所禁止的活动。例如在资不抵债时,即采用欺诈手段,大量骗取国家或其他企业的钱财,以补一己之需等等。在这个犯罪轨迹中,其主要领导人经营思想发生的偏差与法人犯罪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三)对法人犯罪的打击不力客观上助长了这类犯罪的发展和蔓延。

  法人犯罪打击不力,表现在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

  1立法滞后,致使不法单位规避法律,乘机进行犯罪活动。正如一些单位所公开宣扬的,“法律允许的积极干,法律不明确的抓紧干,法律不允许的变通干”等等。从执法第一线传来的大量信息表明,许多法人犯罪在其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确实都在多方寻找法律的空白。


  如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未就法人犯罪的诉讼程序作出专门规定,使司法实际部门在法人犯罪的诉讼主体、法人被告人的诉讼代表人、法人犯罪的管辖、对法人被告人的强制措施等方面均无所适从。再如,目前适用于法人的主要刑种是罚金,罚金的力度与法人犯罪的实际危害性不相适应,对于给国家造成数千万元损失的法人犯罪,往往只象征性地罚数万元了事。

  2执法不严,打击不力,法律应有的威慑与警戒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使一些单位敢于铤而走险。这主要表现在,在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严重干扰下,司法机关存在着畏难情绪和某些不正确的认识,一些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存在着畏难情绪,对法人犯罪不敢查、不愿查、不善查。另外,不可忽略的一种现实状况是,执法机关打击合力不够。一是行政执法机关越权现象严重,一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或海关受利益所驱动,拒绝移送本应由司法机关主管的法人犯罪案件,而是滥用职权作行政罚款处理。二是在查处跨地区的法人犯罪案件时,由于认识上的不统一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案件的及时查处存在阻力与困难。

  三、遏制法人犯罪的对策

  首先要提高单位领导人员的素质,加强对法人及其它单位的法制教育。无论是企业事业单位还是机关、团体,它们的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领导人员的素质。因此,提高单位领导人员的素质,对于预防和减少法人犯罪,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督促和鼓励单位领导人学习包括刑事法律在内的各种有关法律法规,从而做到知法、懂法和守法,防止因为法律知识匮乏而误入歧途,触犯刑律;教育企业领导正确对待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激烈竞争,懂得用法律维护自己企业的利益,用市场提供的机遇获得更大的利润,而不是投机钻营、惟利是图作违法勾当。

  其次要加强立法工作,加强打击法人犯罪的力度。解决法律滞后的问题是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又是治理法人犯罪的必要条件。罪与刑相适应是遏制犯罪的有效途径,这是已被中外刑罚史所反复证明了的。就打击法人犯罪不力的问题,目前需要解决两个难点:

  首先,要借鉴国外的刑事立法经验,增加法人犯罪的刑种,尝试将生命刑、自由刑引入针对法人犯罪的刑罚领域。克服治理法人犯罪中刑罚单一、刑种轻和刑不抵罪的弊端。其次,要加重罚金刑的分量,提高罚金数额,使犯罪法人通过严厉的财产刑罚感受到威慑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再次要依托市场经济并完善针对法人犯罪的综合控制手段。改变过去经济工作与犯罪控制脱节的局面,经营管理部门要加强控制法人犯罪的意识,深刻领悟控制法人犯罪与经济发展之间的消长关系,尽力使每一项经济政策的变化都考虑到相关的犯罪控制;研究经济增长速度与控制法人犯罪适当兼抑的工作方针,防止由于发展经济过快或过慢而造成的混乱和法人犯罪的失控;要扩充犯罪学研究领域,学会用经济管理手段预防法人犯罪,加强对犯罪控制手段的研究,使其不断更新,从而从根本上遏制住法人犯罪的恶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