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劳务犯罪对策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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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加入WTO以后,随着我国经济与国际经济的融合,国内出国打工人员也不断增多。中国劳务大军以其勤劳、聪慧,为国家,为家乡赚回大量外汇,同时也在世界各地为中国工人赢得较好的声誉。瑕不掩瑜,涉外劳务,毕竟是近几年才发展起来的一个新兴行业,对涉外劳务的管理,对涉外劳务犯罪的专项研究成果还乏善可陈。在涉外劳务市场不断开拓的同时,涉外劳务犯罪已经暴露出相当严重的苗头,只有抓紧对这一新领域犯罪的研究,才能更好地制止犯罪,维护中国在涉外劳务市场的良好声誉。

  一、涉外劳务犯罪案件的特点

  涉外劳务犯罪案件具有影响大,波及面广,后果严重,善后处理工作量大的特点。因为涉外劳务输出人员来自农村,大批量的输出,决定了来源地区的广泛性。劳务人员一般都是家庭收入的重要支柱,其家庭经济条件一般并不富裕。为了能够获得出国的机会,要预先支付一笔较大的费用,而该费用的来源主要是来自亲友的借款。大多数劳务人员是计划以几年后的劳务收入来偿还借款的。一旦血本无归,其心理承受能力之差,完全可以预见。所以此类案件一旦处理不慎将极有可能引发恶性群体性事件。数百劳务人员可能波及数千个家庭,案件审理完毕后的善后工作往往要延续数月。

  从目前来看,我国的涉外劳务输出还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行业。以笔者所在的金坛市为例,现在金坛输出的劳务大军主要集中在服装加工工人和建筑安装工人二类。这二类工人主要特点是文化水平集中在初、高中,有一定的劳动技能,大多来自农村,年龄层次大多在20岁—40岁之间。劳务人员输出由中江公司金坛分公司等具备劳务输出资质的中介机构统筹安排后统一输出。

  当前,我们常见的涉外劳务犯罪主要表现为中介人员犯罪和劳务人员犯罪二大类。其中,中介人员犯罪中又可以分为有业务无资质的中介人员犯罪和既无业务又无资质的人员-假中介犯罪。

  (一)有业务无资质的中介人员犯罪的特点。

  改革开放以来,国内有些人或是曾经出过国,或是有定居国外的亲友……能多方面地接触到国外的劳务市场信息。但是,我国目前对劳务输出中介机构采取的是严格管理的制度,没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一律不得从事涉外劳务输出业务。一些有国外劳务市场业务,没有经营劳务中介资质的人员,发财心切,常常会以欺骗的方式组织劳务人员非法出国打工,而最常用的欺骗方式是莫过于以短期旅游签证行出国打工之实。这样就触犯了刑法所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罪名。而这种打工方式不论在中国还是国外,都不受法律的保护。此类案件以金坛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张森明非法经营案为典型。被告人张森明在无经营出国劳务资质的情况下,寻找有资质的中介合作未果,即在本市范围内自行组织38人出国打工,收取劳务费270200元,以旅游护照将其中15人分别组织到俄罗斯、蒙古。案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7万元。

  (二)假中介犯罪的特点。

  假中介,也就是既无涉外劳务业务,又无经营涉外劳务资质的人员以招收出国劳务人员为名行诈骗之实的犯罪。

  该类犯罪的危害性远大于上述第一种犯罪。因为,假中介根本没有涉外劳务业务,所谓的“出国打工”,完全是为了骗取钱财而虚构的事实。被害人在交付了巨额的出国劳务费后,经过漫长时间的等待,只能得到人去楼空、黄粱一梦的结局。此类案件以金坛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杨荣凯合同诈骗案为典型。被告人杨荣凯在经营金坛市同仁信息介绍所期间,明知自己既无经营出国劳务的资质,也无涉外劳务业务,却以招收去韩国、日本、俄罗斯、美国等国的打工人员为名,骗取60名被害人报名费170余万元。案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目前追回赃款131万余元,尚有近40万元无法追回。

  (三)劳务人员犯罪的特点。

  出国劳务人员增多,难免鱼龙混杂,良莠不齐。出国打工,毕竟不象提干、参军那样审查严格,一些品质恶劣之徒也能比较容易地混进打工队伍,从而为引发刑事案件埋下伏笔。劳务人员犯罪可能是在所在国,也可能是在劳务人员之间发生。我国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该条决定了我国对此类案件拥有管辖权。但是因为案件毕竟发生在国外,友好国家可以将罪犯交中方处理;非友好国家则可能是授之以攻击中国人权的把柄。此类案件特点是影响极为恶劣,一旦案发,很可能惊动国家最高层。

  在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以戴志华等人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案和虞九庚等人寻衅滋事案为代表。戴志华、虞九庚等人均是金坛市外出到阿尔及利亚打工的建筑工人,因与中方管理人员争执,分别煽动并带领工人堵塞阿国的交通干道,砸毁管理人员办公设备,殴打管理人员和劝阻的工人,掀翻阿国处警的警车等等,导致阿国警察朝天鸣枪百余发,我国大使多次出面做工作,事态才得以平息。案件惊动中国外交部,直至国务院,在国际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案发后,戴志华等3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三年、三年,虞九庚等4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八个月、三个月。

  二、打击涉外劳务犯罪应注意的问题

  1、准确。

  所谓准确,就是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对犯罪分子予以处罚。这里面要求适用的罪名要准确,量刑的尺度要准确,严格把握其中涉及的诸如非法经营、诈骗、合同诈骗等罪与一般的民事纠纷的区别及各罪之间的区别。警惕犯罪分子用合法的形式掩盖犯罪的目的。杨荣凯合同诈骗案从形式上来看,犯罪分子也与被害人签订了符合法律要件的合同,一旦案发,应当注意不被其形式所迷惑,避免犯罪分子借合同纠纷逃脱法律制裁。

  另外,还应注意区分相关的罪名,务求使法院的判决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和本国甚至是外国司法的检验。以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为例,必须认真分析其异同。只有把握其不同点,才能做到罪、名适应,罪、刑适应。

  例如,合同诈骗罪是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是新刑法中增设的罪名,1979年刑法中没有规定这一罪名。将合同诈骗罪单列出来,这是我国刑事立法的进步表现,也是我国刑事立法健全的重要标志。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合同诈骗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犯了合同他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其特点突出了以“合同”的形式。而诈骗罪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得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但单位不能构成诈骗罪的主体。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都只能是故意,并且都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为市场管理秩序。客观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都可构成本罪的主体,这一点与合同诈骗罪有共性。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同样是骗取出国劳务人员的劳务费,有相应业务、无资质的是非法经营罪,既无业务又无资质的是合同诈骗罪。实践中还要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以及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的区别。区分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关键是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的关键是在于其二者的主观目的不同。前者是一诈骗钱财为目的,后者虽有欺诈的故意,但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目的是为了生产经营。准确打击涉外劳务犯罪还应当注意克服片面强调自由刑处罚,忽视财产刑的通病。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都作了单处或并处罚金,直至没收财产的规定。但因为长期以来对财产刑的忽视,对财产刑一般都采取象征性处理的方式。这一点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切实注意起来,应当加强对财产刑的专项研究,建立合理、高效的财产刑使用、执行制度,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到便宜。审判的公开、透明,国际交往的频繁,促使我们更要谨慎地行使好手中的审判权,为了严惩而忽视准确,不仅不能达到严惩的目的,反而会影响国际社会对中国司法的评价。

  第三,把握准确性还要注意区分主要分子和一般协从的人员的区别。我国刑法的本意还是打击极少数,团结大多数,首恶必究。劳务人员犯罪,表现为聚众性,涉及人员多。不能为了严惩,就随意扩大刑事制裁的范围。

  2、及时

  涉外劳务案件具有证据多,取证难度大、证据易灭失的特点。这就要求我们司法机关及时介入,对相关的证据及时保全固定。涉外劳务案件的证据表现出分散性。因为,犯罪分子明知其行为逃脱不了法律的惩罚,对相关的书证大多予以销毁,不能销毁的书证都分散掌握在各个被害人的手中。被害人由于其身份原因,工作生活不具有稳定性。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证据散失前,及时予以固定。部分涉外劳务案件,证据尚在国外,无论从人手还是经济上考虑,都不能象在国内一样工作自如。这就要求我们司法机关对证据的审查,应着重贯彻“二基原则”,即基本事实,基本证据。注意主流,看其内容实质,不过多地苛求其形式。审理的及时又包括及时判决,使法律的结果能够及时广而告之,使群众及时得知违法者得到严惩,使外国政府及时得知中国政府的处理结果,从而尽量挽回不利影响,树立中国政府负责任政府的形象。及时性,又表现在善后工作的及时。涉外劳务案件涉及到千家万户,一件案件审理完毕后,审判人员往往要联系几个月,才能将扣得的赃款全部退还给被害人。同时还要做大量的安抚工作,避免个别被害人因挽回损失无望而诱发恶性案件,避免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要做到退赃及时有效,就必须注意从侦查阶段即开始对犯罪分子的财产的掌控,建构应扣赃款、赃物的保障机制。侦查伊始,司法机关便着手调查行为人的财产状况,开列清单,详细审查各类财产,包括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流动资金、抵押情况、各类债权等,将调查的结果移送后继机关,便于后继机关进一步了解,查清行为人的财产状况,建立该项制度对及时为被害人挽回损失意义重大,它起到了提供财产线索的作用,能有效地防止涉外劳务犯罪案件的嫌疑人将巨额赃款转移、隐藏。其次,应建立财产保管义务人制度,使行为人财产在执行终结前处于相对稳定状态。第三,鼓励犯罪分子及其亲属积极设法退赔,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将退赃情况与犯罪分子的自由刑建立联系,其操作原则可以借鉴罚金刑的操作方式。

  3、预防

  当然杜绝违法犯罪,首先要靠预防。预防涉外劳务犯罪,我们认为,首先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从源头抓起,一要加强中介机构的管理,杜绝违法中介,使涉外劳务中介犯罪消灭于萌芽。二是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结合以案说法的形式大力加强法制宣传,使广大群众认识到涉外劳务中介机构资质的严格性,避免其发财心切,因无知而上当。三是要加强对出外打工人员的教育管理,防止各类恶性案件的发生,必要时要全程跟踪。这里面一方面要加强对劳务人员的法制教育,减少刑事犯罪的发生。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对涉外劳务人员管理层的法制教育,树立依法管理的法制观念。常言道,一句话说得人笑,一句话说得人跳。本来是很小的矛盾,很有可能因为管理人员说话不当,引发恶性事件。中国工人在国外的犯罪受中国政府管辖,中国工人的日常工作既要遵守当地的法律也属于中国劳动法的调整范围。管理人员素质的低下造成中国涉外劳务人员的管理缺乏正确的引导,违法管理的情况严重。一是影响政府的威信,另一方面使罪恶有了其滋生的土壤。很多事件完全可以在日常管理阶段消灭,完全不用惊动大使,惊动国家,但是就因为,我们少数涉外劳务管理人员不负责任的工作,使矛盾扩大,乃至不可收拾。这是我们大家都不想看到的。只有积极预防才能防患于未然。

  目前,我们常见的涉外劳务犯罪主要是上述几种,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最、骗取出国证件罪等犯罪,大多见诸于边境口岸。为预防此类犯罪,应学习兄弟地区的先进经验,取长补短。另外,有必要继续加强对此类犯罪的研究,确保涉外劳务输出合法、有序地进行。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李向立 庄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