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严打”方针的法理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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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是中央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惩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一个重要方针,是我国社会综合治理工作的首要环节。实践表明,“严打”方针在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总结“严打”经验,理性思考“严打”的性质,对当前和今后我国的刑事法治建设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严打”的正确定位

  “严打”作为我国的一项重要的刑事政策,其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但从法理的角度,应当对“严打”的政策予以恰当的定位。

  第一,关于“严打”与依法治国方略的关系。“严打”作为中央针对特定严重刑事犯罪而提出的一项重要刑事政策,应当在社会主义法治的轨道上进行,必须符合国家依法治国方略的长远目标和内在要求。同时,也只有使“严打”方针的具体操作符合依法治国这一长远的治国方略的内在要求,才谈得上“严打”方针是依法治国在现阶段贯彻实施的具体体现,也才能对依法办事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二,关于“严打”与刑罚的功能和效益。“严打”的基本内容就是适用刑罚的“从重”和刑事程序上的“从快”。这两项基本内容的正确实施,必须对刑罚本身的功能和效益予以恰当的认识。贯彻“严打”政策必须坚决摈弃刑罚万能理论和刑罚工具主义,刑罚的功能及其发挥均是有限的,必须坚持人权保障的理念下对刑罚的合理运用。只有保持以最小的刑罚成本将犯罪最大限度地控制在社会所能容忍的限度内的“严打”才是合理的、科学的。从刑罚的效益角度看,“严打”中的“从重”必须有一个限度,不能一律“顶格判处”;同时,过分严厉的刑罚也会使公民对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产生怀疑,从而削弱了一般威慑的效果。就“严打”中的“从快”方针而言,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及时地审理、审结案件,保障刑罚适用的及时性,则值得肯定,这符合刑法的公正和功利价值。当然,这种“从快”,以“依法”为前提,即遵守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的需要。

  二、“严打”中刑法基本原则的贯彻

  为充分实现其保护社会、保障人权的功能,我国刑法典在总则中确立了罪刑法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和罪责刑相适应等三大原则。“严打”政策应当切实贯彻刑法基本原则,即必须以维护刑法的实体公正为原则,在此前提下才谈得上“严打”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问题。

  第一,“严打”中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是依法治国方略在刑事法治中的首要体现。“严打”中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刑法的这一首要原则。司法运作过程中,必须注意以下几点:(1)严格遵守“严打”的对象要求。(2)刑法中一些具体的制度、规定必须严格执行,不能因为“严打”而突破法律的界限。(3)对具体犯罪的认定,必须坚持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不能将本属一般违法性质的行为认定为犯罪。(4)司法解释也不能因为“严打”而超越法律的基本精神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解释,甚至进行越权解释,搞实质上的类推解释。

  第二,“严打”中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贯彻。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中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贯彻和体现。在“严打”过程中,贯彻这一原则尤应注意两个问题:(1)司法机关应坚持在量刑上一律平等地“从重”,尽量避免同罪异罚、轻重悬殊的现象。(2)“严打”是针对特定时期特定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而作出的一项政策,“严打”的提出本身就具有对当前社会治安形势估计之后再作出决定执行的滞后性,但其提出却针对的是“严打”确定执行之日前以及在“严打”期间“顶风作案”的特定犯罪分子,因而只要案件的审理发生在“严打”期间,犯罪行为属于“严打”的对象范畴,则就应当执行“严打”的政策。至于发生于“严打”贯彻执行期间而于“严打”期间过后才审理的犯罪,虽然这类案件也属于“严打”期间“顶风作案”的犯罪,但因“严打”政策执行的特定期间已过,失去继续执行该政策的依据,因而可以不再执行“严打”政策而进行从重处罚。

  第三,“严打”中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罪责刑相适应是保证刑事责任合理与刑罚效益的一项重要的刑法原则。即使在“严打”期间,仍需恪守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对特定犯罪实行从重处罚,仍是罪责刑相适应的结果,不能造成适用刑罚的不公正。对同一类犯罪、同一种犯罪,在不同时期,根据当时的社会形势尤其是治安形势,而决定对其处罚的宽严,是符合犯罪特征的,也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本质要求。这也是我国“严打”政策提出的重要理论依据。“严打”方针中的“从重”原则,就是在不背离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基本原则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的前提下的“从重”。“从重”必须是在法定范围内的从重,是相对于该种犯罪在一般情况下不从重而言的;罪行有轻重之分,从重的处罚幅度也应有所不同,不能不论犯罪情节、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等一概从重,也不能一概地“顶格”处理。

  需要指出,“严打”方针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是在社会治安形势严峻、某些严重犯罪居高不下形势下打击和遏制犯罪势头的有 效措施。因此,我们在坚持“严打”方针的同时,要坚持“打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斗争策略,大力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从而巩固“严打”成果,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

  北京大学法学院·赵秉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