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我国当前的社会经济条件以及该制度的特殊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的物权法构建在价值取向上应侧重平等和效率。以此为指引,厘清国家公权力界限,明确国家应通过土地利用规划与用途管制来限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减少干预该权利的设立与流转,在设立上改审批制为审核制,在再次流转上允许直接办理权属登记,无须审批和审核。
中山大学法律评论
2014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