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建设领域,责任事故的发生,往往是复数形式的过失共同作用的结果。诸过失并存情况下的'多因一果',给过失犯责任归属提出了难题。实践中对过失的认定侧重于事实性和形式性判断,对违反形式作为义务并且具备条件因果关系的情形,一般可以认定成立过失。然而,事实和形式性判断,对于刑法责任归属而言,仅仅是前提,并非充分条件。过失犯的判定,应当实质性区分复数形式的过失类型、考察注意义务的根据、判断注意义务违反行为的危险创设和危险实现等,从而在责任主义原则范围内实现一般预防之目的。
刑事法判解
2015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