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实现合议制功能和作用所推行的审判长制度,与现行法律确立的合议制度客观上存在着种种冲突与不适,并由此衍生出一系列需要研究和澄清的理论问题。在理论上明确审判长制度下的审判长的性质,矫正审判长的地位和权限以及走出固定合议庭的误区,有助于审判长制度与合议制度的协调,使我国的诉讼合议制度能够得到理性的健全和完善。
法学评论
2003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