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民法的共同抵押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5-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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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日本《民法》第392条(共同抵押的价金分配)、393条(共同抵押的代位登记)的规定构成了共同抵押制度。这些规定的主要着眼点在于保护在共同抵押之后设定的次顺位抵押权(包括单一不动产上的抵押权乃至数个标的物的共同抵押权等)。即使是处于如此地位的次顺位抵押权也并不一定必须由以上两个条文来进行规制,这是长久以来存在的问题意识。特别是日本民法中作为次顺位抵押权人代位先顺位抵押权人的制度,还存在着物上保证人的清偿代位(《民法》第500条及504条)制度,所以对于这两个制度的交错有着不少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