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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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市民体育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市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权益,增强市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民体育健身活动及其管理。第三条上海市体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体育行政部门)是本市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民体育健身活动的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民体育健身活动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