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划分的暂行规定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1997-06-16
/ 1
第一条为了确定审计机关的审计管辖的范围,明确审计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怖计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审计管辖范围,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项目审计权限的分工。第三条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据《审计法》以及本规定确定的审计管辖和分工范围,开展审计和审计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