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程序和原则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5-05-15
/ 1
我国是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既属于地方立法,又别于地方立法,是地方立法的一种特殊形式,在国家立法体制中居于特殊地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主要享有如下三种立法权:一是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定权;二是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制定权;三是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上级国家机关不适合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实际情况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的自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