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渎职罪犯罪主体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3-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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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的违法性本质是对渎职行为的否定,或者说是对公权力不正当行使的否定。理论界对渎职罪主体认定的争论主要集中于职务说和职权说两种学说上,职务说在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强,但只能解决大多数渎职罪的主体认定问题,对于一些比如接受委托或授权等行使公权的主体就很难被认定;职权说从实质的角度似乎能将所有的渎职罪主体囊括其中,却缺乏统一的可操作性标准,因此,必须将两种学说结合起来指导渎职罪主体认定的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