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由法律规定的,必须依法进行。无论是监督方法、监督程序还是监督工作中形成的文本,倘若没有法律依据,或不符合法律规定,都无法获得法律效力。基于这一认识,在深入学习《监督法》的基础上,今年以来,我们对监督工作从两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辽宁人大
2011年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