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企业债券管理立法的缺陷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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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1987年3月27日施行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是我国现行的关于企业债券管理的法规,它实施6年来,对于保障证券发行者、购买者及代理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债券筹资行为起过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市场向成熟化发展,《暂行条例》的有些法律规定已不能适应目前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明显表现出自身的缺陷,很难全面规范企业的债券筹资活动,影响了企业搞活与转换经营机制。应对《暂行条例》的某些条款作进一步的修改和补充。本文就此谈点粗浅意见。一、在立法中适当放宽企业债券筹资主体的范围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河北法学》 1993年4期
出版日期 1993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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