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善意取得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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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传统民法规定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于动产物权变动的观点不符合现代经济发展的潮流。善意取得制度、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物权变动登记制度各有其优点,相互间不能够彼此替代。为了鼓励交易流转、促进经济发展,应当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规定善意取得制度。以便更好地兼顾所有人与第三人的利益。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08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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