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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安全&自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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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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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电子眼不得侵犯公民隐私
北京规定电子眼不得侵犯公民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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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日前,北京警方全市清查电子眼,对违法安装,使用电子眼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处罚,对违法单位最高处3万元罚款,对责任人最高处罚1000元,若构成犯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OI
wjv5q606d7/531274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A&S:安全&自动化》
2007年8期
关键词
电子眼
北京
隐私
公民
刑事责任
责任人
分类
[自动化与计算机技术][检测技术与自动化装置]
出版日期
2007年08月18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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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期刊
A&S:安全&自动化
2007年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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