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规定电子眼不得侵犯公民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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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日前,北京警方全市清查电子眼,对违法安装,使用电子眼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处罚,对违法单位最高处3万元罚款,对责任人最高处罚1000元,若构成犯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07年08月18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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