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利用中的公民隐私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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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二十二条规定:“《案法》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海南档案》 2006年2期
出版日期 2006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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