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纪人立法的主体立法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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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制定经纪人法.必须处理好与现行法律的关系,特别是与合同法的关系。合同法已经确立了委托、行纪和居间三种合同规范,经纪人立法必须处理好与合同法的协调问题。关乎此,作者认为,经纪人立法是主体立法,它与合同法是一种互补的关系。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经纪人》 2001年6期
出版日期 2001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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