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上市公司收购者之自然人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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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证券法》对上市公司收购的形式: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作出了规定,对收购者主体以投资者这一概念予以界定。理论上讲,投资者应当包含自然人投资者,然而比较我国现有法律法规,自然人投资者能否获得上市公司收购者的法律主体资格却颇值得怀疑。本文结合现行法规与当前证券市场实践,对这一问题略作分析。
作者 曾洋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2000年1期
出版日期 2000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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