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额投保应按实际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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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案是一起以13.2万元购买理应淘汰的旧式蓝鸟牌小轿车,投保金额为36万元,保险期限六个月,在保险期限到期的前一天发生事故,道德危险成份很大,但保险工作人员没有掌握充足的证据,当诉诸法律时,尽管历时三年多,经过一审、二审、再审胜诉,但因执法部门适用法律规范犯有这样或那样的错误,使得案件没有得到正确解决。作为保险公司由于宣传保险知识不够,普及保险法律意识不够,只能吞下这一苦果。作为保险工作人员,对我国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负有不可推辞的责任,因此,加大保险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全民保险法律意识是保险业界同仁的一件大事。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保险研究》 2003年C00期
出版日期 2003年02月2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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