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与担保在韩国的社会功能与法律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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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让与担保的定义让与担保属于非典型担保。非典型担保虽然不是民法所规定的担保物权,但是将其可描述为具有类似的债权担保功能的所有制度。虽然其包括船舶优先特权(《商法》861条)、担保上的抵消、代理领取、指定纳入等,但是在这里笔者所要阐述的是,物权法教材中与信托理论或物权期待权密切相关的让与担保、假登记担保、所有权保留等。~①非典型担保具有把不具备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山东大学法律评论》 2016年1期
出版日期 2016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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