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法上的旅游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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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国法上的包价旅游系自成一类的特殊合同,单纯代为订票的旅游服务合同更多地被认为是委托合同。在包价旅游、应邀组织的旅游等绝大多数场合下,销售性旅行社或组织性旅行社对受损害的游客承担的都是一种无过错的法定责任;此种责任不以实际服务提供者存在过错为要件,但当游客向服务提供者主张侵权责任时除外。销售性旅行社和组织性旅行社不承担连带责任(solidarite),判例认定二者存在准连带责任(insolidum)也极其罕见,或因现行制度已可充分保障受害人救济权利实现。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17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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