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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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为了进一步完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制度,加强军队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决定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现役士兵按兵役性质分为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并依照本条例授予相应军衔。”二、第六条修改为:“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从兵役机关批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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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新法规月刊》 1999年9期
出版日期 1999年09月19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