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营利性行为的税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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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直以来非营利组织税收征收相关规定皆是零散的,随着《民法总则》对于民事主体类别的重构,为非营利组织发展提供新的契机。通过现有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活动的规定以及其他国家规定作为参考,对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行为如何征税进行论述。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并不意味着其无法从事营利行为,而是通过营利行为获得收益并缴纳税款时,根据非营利组织目的的特殊性应当予以一定的税收优惠,将之与营利性组织相区别。民法上的非营利法人并不完全等同于税法上的非营利组织,因此需要在税法上规范非营利组织营利范围,严格监控税收征纳范围,修改税收征管方案,以规范非营利组织发展。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天津法学》 2018年1期
出版日期 2018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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