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探索自我约束机制为实施赔偿法打好基础——关于黄浦、静安区法院试行错案责任追究制情况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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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3年初,黄浦区法院拟订了《黄浦区人民法院关于错案责任追究的规定(试行)》,并于1993年7月1日起试行。嗣后,市高级人民法院制订了《上海市法院系统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并于1993年8月起在静安区、浦东新区和松江县三个基层法院进行试点。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黄浦和静安两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分别对黄浦和静安两区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上海人大月刊》 1994年12期
出版日期 1994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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