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侦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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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审判为中心",是我国刑事诉讼改革的必然方向。"以审判为中心",并未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构架,其与审判中心主义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作为追诉方,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追诉行为要得到审判的确认,就必须以审判为标准和方向,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定会影响到侦诉关系。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背景下,检察机关既要与公安机关加强协作,又要强化对侦查行为的约束,构建新型侦诉关系,是应对诉讼制度改革的必然。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15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