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出土地”强制执行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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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中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审查和执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关于“交出土地”强制执行中清的主要依据是《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重庆国土资源》 2013年5期
出版日期 2013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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