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示来源功能与商标显著性——兼与彭学龙老师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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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标的“标示来源功能”并不是标示商品或服务物质来源的功能,对于消费者来说,商标所指示的来源很可能是“不明确的来源或者无法知晓的来源”。消费者对于商品的物质来源并不关心,商品的实际生产者是谁并不是消费者做出消费决策的关键性因素。商标的“标示来源功能”是商标显著性判断的一个逻辑起点,对“标示来源功能”的错误认识将直接导致对于商标显著性的悖论产生。
作者 张林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13年5期
出版日期 2013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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