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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王志刚、胡建君船舶保险合同纠纷再审案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王志刚、胡建君船舶保险合同纠纷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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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摘要】案外人已将其债权转让给他人,又基于已转让的债权,对涉及该债权的生效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没有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损失能够基本得到补偿的情况下。各自出于对诉讼风险等因素的考虑而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不宜认定为恶意串通放弃债权损害第三人利益。
DOI
rdxxyzq1dl/1181097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2年11期
关键词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保险合同纠纷
申请再审
太平洋保险
办事处
王志刚
分类
[政治法律][法学]
出版日期
2012年11月2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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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期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2年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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