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越南政府于2006年9月27日颁布第89号决定,规范出入境商品和国内流通商品的标识管理办法。该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在越南从事生产经营和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个人和组织。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6个月后生效,由越南科学技术部负责实施和监管。新规定生效后,1999年8月30日颁布的第178号决定作废。与旧规定相比,新规定增加了如下内容:(1)明确规定越南作为国际条约成员国,履行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2)对商品产地的标明要求更具体。商品产地必须标明生产地所在国家或地区名称,对于在越南生产的商品,已经标明厂家地址的,不用标明产地。(3)商品名称由生产经营者自定并承担责任。
简介:对商业标识进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既符合该法法益保护的传统禀性,也是对商标法保护法定主义的有益补充。《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此次修订时可以考虑引入'商业标识'的概念,并以此为依托来构建整个市场混淆行为规制框架,这对构建商业标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体系具有重要意义。《送审稿》第5条对'商业标识'的引入正是实践此种理念的具体表现。但是,审订中的《修订草案》却改变了此种规定,仍然延续了现行法以列举具体标识为中心的保护方式,这并不当然构成一种进步。《送审稿》第5条和《修订草案》第6条的内容仍然值得商榷,需要进一步对注册商标保护进行知名性条件限定、在市场混淆规制条款中规定不构成混淆的例外情形及对个别立法措辞进行准确表达,以实现条文的完善。
简介:辩护词的开头语,在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占有重要的位置,不可忽视。《律师世界》一九九四年第五期同时刊载了尚君先生的《辩护词开场白的方式初探》(以下简称尚文)和沈波先生的《辩护词开头语应言简意赅》(以下简称沈文》两篇文章,足见律师界对辩护词开头语的重视。有人认为:辩护词开头语无固定模式,依辩护律师的个人习惯和不同风格,或简或繁,或重于理,或侧于清,各有所好。而尚文、沈文就辩护词开头语的一般规律性、风格差异之中的共同性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各自拟就了一段较好的辩护词开头语。笔者对两文的基本立文思路表示赞同。同时认为:刑事诉讼辩护词作为一种专门的法律文书,它的开头语部分应当具备一般公文的显著特征,即